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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2018/12/1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求才廣告上薪資寫面議,面談卻問能否接受4萬以下,違法否?

我投遞這家公司時看到薪資寫面議(經常性薪資),我收到通知後去面談時主管卻問我能否接受薪資4萬以下,怎麼會這樣,有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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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廠商在工作內容項下的工作待遇欄位以「面議」方式呈現,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表示該職務的經常性薪資已達四萬元或以上,而徵才廠商卻於邀約求職者面談時,向求職者表示「是否能接受22000的薪資」,顯然徵才廠商刊登該職務的經常性薪資未達四萬元或以上,易造成求職者誤認而應徵,有徵才廣告不實情形,同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二項第六款未公開揭示該職務的薪資範圍規定,以及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不實廣告規定的情形。建請立即檢視該職務並做與給薪事實相符的修正(徵才資訊揭露正確的薪資範例),以免觸法受罰(六萬到三十萬)。

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 https://www-ws.pthg.gov.tw/Upload/2015pthg/26/relfile/8003/423850/510d8ac8-b96a-4f24-985b-19b2a6f61e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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