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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徵才職缺的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可否填面議

公司內有些職缺的月薪(經常性薪資)沒有到4萬,我們可以在徵才廣告上填寫面議就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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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企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 4 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違者可處6萬到30萬元罰鍰。建議企業因應之道:
1. 盤點所有職缺薪資,確認是否有職缺「月薪」低於4萬元以下。此處月薪即為「經常性薪資」,係包括本薪、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金、按月發放的工作(生產、績效、業績)獎金、全勤獎金及其他經常性給與,但不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及差旅費等給與。
2. 針對無法確保每月都達成4萬元含以上月薪之職缺,應於職缺刊登時揭露薪資資訊。依據"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雇主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之方式為之。」雇主以區間方式呈現薪資者,以不超過$5,000為宜,但若為業務性質工作採高獎金制度給予者,建議仍可依實際可能的發放區間表示之。
例如:每月本薪為$30,000,每月業績獎金可能$0~$20,000,則仍應揭露月薪資訊(可揭露薪資方式為月薪$30,000~$50,000)。
3. 若確定每月月薪(經常性薪資)已達4萬元含以上之職缺,則於職缺訊息中可不揭露之,且日後聘僱新人則應給予4萬元含以上之月薪。

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 https://www-ws.pthg.gov.tw/Upload/2015pthg/26/relfile/8003/423850/510d8ac8-b96a-4f24-985b-19b2a6f61e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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