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公司要求假日出勤到辦公室打卡,卻要二段打卡後才給付津貼
公司規定假日(非上班時間)出勤需要到辦公室打上下班考勤卡。
打完卡後到指定工作地點(非辦公室內)再拍照上傳至公司群組為二次上班打卡。
假日出勤津貼從二次上班打卡時間開始起計,在此時間之前的皆不算是工作時間也不願意給付薪資報酬。
請問這件事情是否為合理及合法的規定?
【1】打卡後即為工作開始,應計算工時
依據《勞基法》第30條第1項:
「雇主應記載勞工出勤時間,其工作時間之起迄,以實際提供勞務之時間為準。」
打上班卡後,即應視為已進入雇主「指揮監督」之下,即便尚未到工作地點,也算「工作開始」。
在此階段(1→2),如需搭乘公司車輛、搬運工具、接收指令、處理事務等,皆為提供勞務行為的一部分,依法應計入工時,亦應給付工資。
【2】假日出勤依法屬「加班」,不能以「津貼」替代工資】
依據《勞基法》第24條:
「雇主使勞工在休息日工作時,應加給工資...」
即使雇主以「津貼」為名,只要實際是加班行為(在休息日從事工作)就要給加班費。
薪資名稱無論是「出勤津貼」、「值班費」、「交通補貼」,都不能規避《勞基法》對工資的規定。
【3】出勤時間隱匿或低報,屬違法情形】
公司若將 1→2 的時間排除在薪資外,並且不記錄於薪資清冊、出勤紀錄或工時報表,屬於偽造或隱匿勞工出勤紀錄,違反《勞基法》第23條與30條。
違法行為可能包括:
虛報工時
避免申報加班費、勞保加保薪資
逃避所得稅扣繳義務
可處以:
罰鍰新台幣2萬~100萬元(勞基法第79條)
員工可依法要求補發工資與加班費
目前看起來公司規定是違法,員工可依法主張權益
建議與公司溝通
要求 1→2時間計入工時並給付薪資。
要求將所有出勤時數、津貼列入薪資明細。
若公司堅持以津貼處理,要求出具津貼項目名稱、性質及計算方式,以便報稅與保存紀錄。
若公司不改善,可採取以下步驟:
向勞動局檢舉(可匿名)— 提供出勤紀錄、打卡證明、群組截圖等。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可主張補發工資、加班費、補強薪資單。
備案資料 — 將薪資紀錄、LINE截圖、上下班卡拍照備份,保護自身權益
您好,您這邊指的假日出勤津貼與假日加班費(加班選擇薪資)是同一件事嗎?是否可再完整說明貴公司的假日出勤津貼的規定呢?這樣可以釐清Giver的判斷,謝謝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