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18/8/25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未休補休計算

員工依加班事實申請補休假,期滿尚未休完畢,請問折算工資時需要以平均工資計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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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2-1條】第一項:雇主依第32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勞動部於107年6月21日發布之勞動條 2字第 1070130882 號函:
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之1規定選擇換取補休,嗣因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其雇主依法折發之工資,應否併入平均工資計算,應視各該未補休時數之原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時間是否在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 個月內而定。

舉例說明:假設某事業單位勞雇雙方約定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期間行使特別休假權利;加班補休期限為6個月;工資給付日為每月5日。若勞工甲於107年7月12日及 9月12日各加班 2小時,勞工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惟迄107年 12 月 31 日止,勞工甲未補休任何時數,雇主於 108年1月5 日,分依 107年7月12日及9月12 日加班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未補休加班時數4小時工資。嗣雇主於108年2月1日與勞工甲終止勞動契約(資遣),平均工資應自108年1月31日往前推計至107年8月 1日止。因此,勞工甲107年9月12 日之加班費,應併入平均工資計算;107 年7月12日之加班費,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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