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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沒有勞健保工作要去應徵或面試嗎?

沒有勞健保工作要去應徵或面試嗎?

工作內容覺得適合自己 但沒有勞健保的工作 該去嗎

要限制自己不去面試或去面試?

不知道如何做決定? 請指點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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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完全不考慮也不推薦,因為人有旦夕禍福,沒有勞健保出事很可怕,醫療費用可能會拖垮整個家庭。
首先,沒有幫勞工投保健保是違法的!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1項第一款: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以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但國防部所屬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由國防部指定。-->所以雇主必須為勞工投保,除非你們之間的合約不是雇傭契約。否則,同法第 84 條載明: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前項情形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不適用之。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所屬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投保單位除應退還該保險費予被保險人外,並按應負擔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談到勞保,許多人會說投保到職業工會就沒事了,但其實兩者依舊保障有差別。首先,投保在公司才會有就業保險的保障,職業工會沒有,而失業給付、育嬰留停、職業訓練、健保補助等,請領來源就是就業保險啊!
其次,勞工負擔的保費有差,"目前"由公司加保的勞工,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費及就業保險費由個人負擔20%,職業災害保險費由公司全額負擔;職業工會的勞工,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個人負擔60%。(111年5月1日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上路,職災保險獨立出來計費)
不幸有勞資糾紛時,沒有投保紀錄會少了一份可確認勞雇關係存在的證據,也可能喪失了請求資遣費的資格-->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之情形,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屬於非自願性離職)。
某些不良職業工會甚至收錢不辦事,私吞保費,也是不時有所耳聞,務必要注意。
https://iyaogrowth.com/worker-insurance/

https://imlabor.pixnet.net/blog/post/47869083

https://my83.com.tw/blogs?p=1321

更別提國民年金和勞保的保障差很大了!
https://tw.news.yahoo.com/%E4%B8%80%E5%BC%B5%E8%A1%A8%E7%A7%92%E6%87%82-%E5%8B%9E%E4%BF%9D%E5%B9%B4%E9%87%91%E5%92%8C%E5%9C%8B%E6%B0%91%E5%B9%B4%E9%87%91%E5%B7%AE%E7%95%B0-052528915.html

所以除非這份工作薪水高到你可以投保私人商業保險填補風險空缺,不然我真心不建議考慮這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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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自己掛職業工會買國民年金及健保。一般沒勞健保的收入是執行業務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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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沒有勞健保工作要去應徵或面試, 工作內容覺得適合自己 但沒有勞健保的工作 該去嗎。
2. 可以去應徵。
3. 勞保以國民年金取代,透過職業工會或區公所投保。
4. 健保透過職業工會或區公所投保。有工作比較重要。
5. 祝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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