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定期契約續簽合法嗎?

去年9/18入職時簽定期約聘契約(一年期),今年原本公司承諾轉正但因營運不佳在9/30時要求簽定新一年的定期契約,工作內容與去年相同(人事相關例行事項),這樣是否違法,簽定之契約無效?
若公司要資遣我能要求資遣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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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要先看「一年期定期契約」,是否符合規範,勞基法中定期契約的規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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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關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之定義,已於該法施行細則第6條明定如下:
1、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
2、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6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3、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9個月以內者。
4、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1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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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此工作為有「繼續性」之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若為不定期契約,若有暫停聘僱或資遣的情況,企業就需給予資遣費。
以上為初步的判斷,詳細建議也可以多加詢問。希望對你有幫助!

重點文章索引:
 https://vip.104.com.tw/preLogin/recruiterForum/post/96594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28340/28342/28350/47073/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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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意描述:提問者於去年9/18簽訂了一年期的定期契約,今年公司要求再次簽署一年期契約,且工作內容相同,詢問是否違法,以及如果公司資遣,是否有資遣費的要求權。
2 對於您的情況,根據勞基法,定期契約原則上是合法的,但須遵循法定條件。如果公司要求續簽契約,您應謹慎評估選擇,並確保契約內容明確。
3 契約內容若無重大不合法條款,一般而言不會被視為無效。然而,如有法律疑慮,建議咨詢專業法律意見,以確保您的權益。
4 若公司決定資遣您,根據勞基法,您可能有權要求資遣費,但具體金額與資遣理由會影響資遣費的支付。
5 資遣費的計算基於您的工作年資和薪資等因素。建議在發生資遣情況時,請立即尋求專業法律建議,以確定您的資遣費權益。
6 在任何法律問題上,咨詢專業法律意見是明智之舉,以確保您的權益不受損害。定期契約續簽是合法的。公司提供續簽,若您要求資遣,可能存在爭議。
7 祝福您能夠解決目前的職場問題,並維護自己的權益。希望您能夠找到最合適的解決方案,實現職業和生活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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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則回覆

您好,

以下個人意見經驗,不代表法規條款。

如果是承諾轉正的部分,除非是當初在簽約時有書面條款寫說無論如何一定會轉正,否則一般的口頭承諾,效力都不大,即便是口頭承諾,主管一定也都有很多但書,包含績效表現、公司營運業績、部門人力配置狀況等。
在個人經驗中『轉正職』這跟口頭承諾今年會優先調升、加薪一樣,有兌現跟中獎一樣,沒兌現也只是正常發揮。

如果我是您,整體公司營運不佳,又是約聘人員非正職,我會比較擔心自己的約聘工作還保不保的住,能不能熬到春暖花開等正職。
一方面,我會積極跟主管洽談今年底到明年度的預算跟工作,了解自己目前這份職務的狀況,另外一方面,我會盡快頂著這份工作積極找下一份,有工作找工作相對容易,在薪資福利的部分也可以有現在的薪資福利做底線,找到更好的再走。

以上,人事法規部分,請參照其他專業Giver的建議
個人想法,提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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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由於相關訊息較少,只能依需求主觀的回覆,
關於您的問題,以下是回答:

1)去年9/18入職時簽定期約聘契約(一年期),今年原本公司承諾轉正但因營運不佳在9/30時要求簽定新一年的定期契約,工作內容與去年相同(人事相關例行事項),這樣是否違法,簽定之契約無效?
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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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公司承諾轉正 是否有寫入合約中?
__若沒有寫入合約中,只有口頭承諾沒有留有任何證明,
__在法律上可能不太站得住腳,比較無法舉證違反簽訂之契約。

2)若公司要資遣我能要求資遣費嗎?
Ans:
====================
原本入職時簽定期約聘契約是一年期的,
__所以若公司與你合約期滿才讓你離開,應該是沒有資遣的情況發生。

P.S:當然實際細節還是要看合約內容而定,
___建議可以去找找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或 免費的法服資源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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