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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2018/7/31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員工不告而別,雇主怎麼辦?

有員工對主管不爽,不甩公司離職程序,未經預告和交接即走人。該員工工這樣做,雇主如何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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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二則法院判決可供參考:

「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勞基法第15條第2 項、【勞動基準法第18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蓋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工有隨時終止契約之自由,此亦為不定期契約對勞工有利之條件之一。申言之,勞工可隨時終止契約,避免其身份受不當拘束,但基於誠信原則,勞基法另規定須事前預告雇主。倘勞工未經預告而終止契約,仍然發生效力,至於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489 條第2項參照),則屬另一問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雄勞簡字第38號民事判決參照)

「上訴人既未依規定於三十日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即行離職,已生違約之事實,自不能因被上訴人招募新員予以因應補救,認被上訴人已默示承諾其離職要約,已生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之效果,而免除上訴人之違約責任,始符誠實信用原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小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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