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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該不具名公司所需求的職務,其經常性薪資低於四萬元,卻未公開揭示薪資範圍,會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之情形。另連絡方式採用私訊方式,此非正常招募作法,建議您考慮是否還要應徵該不具名公司的職務。
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 https://www-ws.pthg.gov.tw/Upload/2015pthg/26/relfile/8003/423850/510d8ac8-b96a-4f24-985b-19b2a6f61e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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