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招募職缺之薪資揭露

我們公司的B職務任用月薪為38,000,不過在試用期通過後將調整月薪至42,000元,是否屬月薪(經常性薪資)已達4萬元,可於招募職缺上不揭露薪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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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職務於新人任用後月薪僅$38,000,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企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4 萬元應於職缺資訊中揭露之,故應於職缺資訊中揭露月薪$38,000(與試用期後調整薪資達多少無關),惟為避免減損企業徵才競爭力,建議可於職缺資訊中再補充揭露試用期通過後月薪資訊,以吸引求職者。

註:「經常性薪資」係包括本薪、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金、按月發放的工作(生產、績效、業績)獎金、全勤獎金及其他經常性給與,依此定義,因此該薪資資訊仍應於職缺訊息中揭露之。

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 https://www-ws.pthg.gov.tw/Upload/2015pthg/26/relfile/8003/423850/510d8ac8-b96a-4f24-985b-19b2a6f61e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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