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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2022/3/15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公司常用各種名義扣薪,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我是機械科畢業後出來上班,現在所在的公司,在換上二代之後很多制度改得很不合理。

在環境、機台維修故障,上班的一些事情上會有莫名的限制。

像是環境清潔,只要被看到地上有非機台生產時所造成的髒污,該組人員都會被記點。
機台如果維修頻繁,就會被檢討,機台操作不良、保養缺失等等。

反正各種情況都會被找到理由要記,然後把薪水扣掉。

金額沒有非常高,但是莫名被扣錢,真的很讓人杜*~~
尤其是機台的問題,坦白說,生產一定會造成磨損,這樣轉嫁到員工身上很莫名其妙。
而要無時無刻維護環境清潔,有做過現場的人一定知道,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

但在這家公司也有一段時間了,住家附近也沒有比較好的工作可以做。

想請問是不是有辦法跟公司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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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5

您好:
我是104集團法務長蘇宏文律師,看到您的問題,試回覆如下,提供參考:
一、有關雇主對員工規定若干扣款項目,此屬於具有秩序罰性質的懲戒員工行為,應視員工的違規行為在程度上與扣款金額是否相當,扣款規定是否具體明確,有無慮及情節輕重,違規罰則是否合理等因素,亦即雇主的裁量權需符合權利濫用禁止原則、相當性原則,否則對員工仍無拘束力。
二、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字第104號民事判決,雇主在自訂工作規則中,訂定獎懲及解僱事項,為基於雇主企業之領導、組織權,得對於勞動者之行為加以考核、制裁。雇主的裁量權除受勞動基準法第71條之限制外,另應遵循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勞工法上平等待遇原則、相當性原則為之。雇主對勞工之懲戒,可分為一般懲戒權與特別懲戒權,前者指依據法律規定在具備法定要件時,雇主得對之為懲戒者即得加以懲戒,例如懲戒解僱,或依民法規定勞動者對雇主之生產設備等予以破壞,雇主得對之主張損害賠償者為是;後者則其懲戒權之基礎在法律規定之外,而係事業主之特別規定,學理上稱之為:「秩序罰」,此種懲戒在本質上是一種違約處罰,其方式例如罰錢、扣薪、罰加班、降級、延長試用期間等,這種處罰必須事先明示且公告,程序並應合理妥當。
三、雇主若有制定扣款規定,必需留意上面所述法律原則,否則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本文「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規定之虞,雖本條項但書規定「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惟所謂另有約定,應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仍有爭執,自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仍不得逕自扣發薪資(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11月16日勞動2字第62018號函釋參照)
四、建議您可以向公司人資人員或透過公司員工意見箱反應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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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說是沒有打算換工作, 建議就找主管或同事互相討論取暖一下, 抒發一下心情, 盡量配合, 不要做什麼大動作的抗議之類的。

二代上任或新主管上任, 一定會有很多新官上任三把火的動作, 聰明的主管當然會做得很漂亮, 讓大家心服口服, 相對不高明的就變成這樣, 試著展示官威, 但其實引起民怨。
- 新官上任三把火一定有期限, 接下來他有更重要的事情忙, 也對下面的員工部屬有點認識, 就會去關注別的事情
- 新官上任三把火一定要配合, 皮繃緊一點, 該打掃打掃, 該維修維修, 我們即便不是優秀員工的行列, 也確保自己不要上了殺雞儆猴的名單

以上, 祝您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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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建議這還是要透過良性的溝通,因為大家都不想把彼此的關係弄糟,而且又要把工作做好,可以找你的直屬老闆,透過訂定「合理」的管理規則,比如說要怎麼樣防止髒亂,髒亂的程度是什麼,機器保養的頻率多少算合理等等的,這樣大家也可以比較能因循,以上供參考,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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