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1-25歲
想詢問是不是有資遣通報
前公司我提離職是有預告期
但薪水沒有資遣費
一開始我112年五月1號到職到今天四月底
我112五月1號到中正區某家工作
後來不知道什麼原因公司改成一例一休制排班 113年7月 十月被調到信義店 我是不清楚調店原因 但總店主管一直跟我說人手不足 但總店那邊找到人 我覺得前公司是有報資遣通報嗎
我以前工作提離職都沒有預告期
被開除也沒預告期
是有在懷疑被前公司資遣通報
雇主「資遣預告」的對象是勞工。主要是希望能讓勞工在接到資遣預告的時候,能有一段時間為找下一份工作做準備。爰雇主依法資遣勞工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之期間預告勞工,但是如雇主於告知當天即資遣勞工者,則須加給預告期間工資。

您好
你是不是有點搞混 ,自請離職跟資遣的發起人是不一樣的 ,自請離職 ,發起人是自己 ,依公司規定提出最後工作日 ,做好交接 ,離開 ,這不用去做所謂的資遣通報 ,資遣(非自願離職) ,發起人是公司 ,有一定的條件(也不能無故資遣) ,會需要做資遣通報 ,會需要給資遣費 ,你也會有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你會有非自願離職相關權益 ,要去就服站報到 ,會做職務媒介/職訓/領失業補助...等 ,這2條路是完全不一樣的 ,你自己要清楚 ,預告期 ,是給雙方一個緩衝的時間 ,公司可以在預告期中盡快安排接手的人或找人 ,要離職的人也可以有時間找到下一個職場和交接 ,如果你有疑問 ,亦可去電勞工局詢問相關問題 ,也許你自己上網查的資訊會有自己誤解上的落差 ,另外就是 ,你文中所述 ,後來不知道什麼原因公司改成一例一休制排班 113年7月十月被調到信義店 我是不清楚調店原因...,更改勞動條件 ,應先與員工說明並經員工同意 ,亦不得任意減薪 ,或任意調整班別 ,如果是短期或長期支援 ,也要跟員工說明原因 ,也需要員工同意 ,不是說今天要你去東就去東 ,下個月要你去西就去西 ,如你有疑問 ,可詢問店長或再向上反應 ,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因你很多情境你也說明得不是很清楚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也希望你能不吝給予"拍手"或"肯定"或"關注" ,祝福你.
您好
擬釐清一下,您是自行提離職抑或公司請您離開呢?
您要瞭解資遣通報,還是預告期間?
資遣通報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一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勞務提供地】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未辦理者依同法第68條處以罰鍰,為避免雇主受罰及落實就業服務法促進國民就業立法意旨,再次提醒您應於資遣員工 離職之10日前辦理通報。"
預告期間
"一、預告期間之計算
雇主依法資遣勞工或不定期契約勞工自請離職,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提前預告契約終止日,該預告期間依據勞工工作年資有所不同,如下: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
2、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
3、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
又,如為三年以上定期契約勞工,自請離職須於30日前預告雇主;至於不定期契約勞工工作未滿3個月或契約期間為三年以內之定期契約勞工,其預告期間目前法無明文規定,須視勞雇雙方於事前有無曾就此節協商約定,如有約定者,該約定內容應符合比例原則,且不得有顯失公平之情形。
關於預告期間之計算,依據本部109年10月29日勞動關2字第1090128292A號令釋,係以雇主通知勞工之次日(預告通知當日不計)起算,依曆計算(即包括各種假期在內)至勞工依約應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止。勞工離職之預告期間計算亦同。"
您好:提出離職有預告期是法令上的要求,主要是你自己要離開公司,所以為讓公司有緩衝所以要求要有提出時間,最高也不會超過30天,但資遣屬於非自願離職衝擊的是勞工權益,所以公司要給求職假或資遣費兩者是不一樣的性質狀況,所以不太明瞭你所有闡述的問題,是公司開除你沒給資遣費嗎?建議你在看一下勞動法規釐清一下,以上建議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