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未填年齡範圍
試用期沒通過 非自願離職
大家好 想請益
因下個月試用期即將結束
若試用不通過 我將要跟雇主拿"非自願離職單"
但問題來了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我當然希望公司開立"第四項"而不是開"第五項"
我的的狀況是 剛進公司 一個月就被說這個職務不需要人了
然後就轉另一個職務(像打雜的) 然後主管意思是我不適任
那這部分 我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第四項」是合理的嗎?
若有需要動到法律我站得住腳嗎?
以上 謝謝
根本問題是
非志願離職的證明是用來申請各種給付、救助、職業訓練與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假設,你拿了這個證明,申請到了失業補助金,然後又來我們公司應聘。錄取了,還有一筆提前就業獎金。
你以為我會看到你的離職原因是第四項或第五項,因而對你產生不同的觀感吧?
其實,你不給我看我也看不到,即使偷看到了我也不在乎
一、你來我們公司應徵,錄取、報到,我最多要你出示身分證件,學歷證書、必要的技術資格證等等,並不會要求你出示{非志願離職證明}
二、如果要你的離職證明,那可以是另外的一張證明,不需要拿這個非志願離職證明來,更何況,這不是必要的證明,我自己都有過無法提供證明的情況,因為前一家公司倒了啊,去找誰開?
三、公司錄取你是覺得我這個位子適合你,跟前一家公司沒關係,如果他錄取了一個人又試用不合格,是他們眼光不好看人不准(其實,一旦判定試用不合格,招聘的人資比當事員工更丟臉)
所以,不要煩惱、計較這件事。即使萬一真的被資遣了,該有的保障、救助還是有的,找工作也不會有所差別的。
您好:
1、只要是符合法令的非自願離職,公司就必須依照法令通報勞工局、給付資遣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你,你不用要求,除非有爭議,公司不願意開,
2、你說:我當然希望公司開立"第四項"而不是開"第五項"
開第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或第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不是根據你的希望,而是公司向勞工局通報資遣你的理由是第四或第五,
你又說:主管意思是我不適任
那看起來公司應該是會開第五。
你先回去看你的勞動合約(聘僱合約)。
如果合約裡有試用期條款的話,台灣企業的標準條款通常是規定在試用期內,公司可以隨時叫你走路(不算資遣),你也可以隨時離職(不需要給公司留什麼兩周三周通知期)。
所以如果試用期滿或期滿前就要你走人,不會走資遣路線,不會給你非自願離職書,因此你的顧慮(因為什麼原因被資遣)不存在,不用擔心這個問題。
如果你的勞動合約裡沒有試用期條款,那公司不可以因為不適任的原因叫你走人,必須要有書面通知你的紀錄,還要有訪談你,給你績效改善計畫,績效改善成果分數不及格紀錄等等,才能資遣你。
但是,也因此,資遣的理由不能隨便選,可以理解你想要以第四項理由被資遣,但是因為公司每資遣一個人都要跟當地縣市政府勞動局申報,所以通常都不是能夠隨便選的。你還是可以跟公司商量看看請公司幫忙,但公司同意的可能性很低。畢竟不按流程不按規矩辦事的法律風險無窮。
結論:你先看聘僱合約吧。我認為你應該不用擔心試用期被資遣這個問題。因為這個問題應該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