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3/6/21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未填年齡範圍

試用期沒通過 非自願離職

大家好 想請益
因下個月試用期即將結束
若試用不通過 我將要跟雇主拿"非自願離職單"
但問題來了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我當然希望公司開立"第四項"而不是開"第五項"

我的的狀況是 剛進公司 一個月就被說這個職務不需要人了

然後就轉另一個職務(像打雜的) 然後主管意思是我不適任
那這部分 我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第四項」是合理的嗎?
若有需要動到法律我站得住腳嗎?

以上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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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問題是
非志願離職的證明是用來申請各種給付、救助、職業訓練與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假設,你拿了這個證明,申請到了失業補助金,然後又來我們公司應聘。錄取了,還有一筆提前就業獎金。
你以為我會看到你的離職原因是第四項或第五項,因而對你產生不同的觀感吧?
其實,你不給我看我也看不到,即使偷看到了我也不在乎
一、你來我們公司應徵,錄取、報到,我最多要你出示身分證件,學歷證書、必要的技術資格證等等,並不會要求你出示{非志願離職證明}
二、如果要你的離職證明,那可以是另外的一張證明,不需要拿這個非志願離職證明來,更何況,這不是必要的證明,我自己都有過無法提供證明的情況,因為前一家公司倒了啊,去找誰開?
三、公司錄取你是覺得我這個位子適合你,跟前一家公司沒關係,如果他錄取了一個人又試用不合格,是他們眼光不好看人不准(其實,一旦判定試用不合格,招聘的人資比當事員工更丟臉)
所以,不要煩惱、計較這件事。即使萬一真的被資遣了,該有的保障、救助還是有的,找工作也不會有所差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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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只要是符合法令的非自願離職,公司就必須依照法令通報勞工局、給付資遣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你,你不用要求,除非有爭議,公司不願意開,

2、你說:我當然希望公司開立"第四項"而不是開"第五項"
開第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或第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不是根據你的希望,而是公司向勞工局通報資遣你的理由是第四或第五,
你又說:主管意思是我不適任
那看起來公司應該是會開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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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先回去看你的勞動合約(聘僱合約)。
如果合約裡有試用期條款的話,台灣企業的標準條款通常是規定在試用期內,公司可以隨時叫你走路(不算資遣),你也可以隨時離職(不需要給公司留什麼兩周三周通知期)。
所以如果試用期滿或期滿前就要你走人,不會走資遣路線,不會給你非自願離職書,因此你的顧慮(因為什麼原因被資遣)不存在,不用擔心這個問題。

如果你的勞動合約裡沒有試用期條款,那公司不可以因為不適任的原因叫你走人,必須要有書面通知你的紀錄,還要有訪談你,給你績效改善計畫,績效改善成果分數不及格紀錄等等,才能資遣你。

但是,也因此,資遣的理由不能隨便選,可以理解你想要以第四項理由被資遣,但是因為公司每資遣一個人都要跟當地縣市政府勞動局申報,所以通常都不是能夠隨便選的。你還是可以跟公司商量看看請公司幫忙,但公司同意的可能性很低。畢竟不按流程不按規矩辦事的法律風險無窮。

結論:你先看聘僱合約吧。我認為你應該不用擔心試用期被資遣這個問題。因為這個問題應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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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雇主在解除勞動契約時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情況,才有可能將其定義為「合理」的離職。如果您認為您的離職理由應該是第四項,而不是第五項,您可以向雇主提出申訴,讓他們考慮在離職文書中列明第四項的原因。

如果雇主不同意您的要求,您可以向勞動部申請爭議仲裁,讓勞動部裁定是否應按照您的要求進行離職。您也可以諮詢專業的勞動法律師,了解是否有更好的解決方案,並在法律程序中代表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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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理由說是四或是五,都不能說不合理,個人認為第四個理由比較不會影響你未來找工作,第五個理由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容易給人感覺是個人能力有問題,雖然不一定是個人問題,當你有選擇的時候,建議選自己有利的,跟主管談談也許他願意幫這個忙。

1.如果你已經可以預期公司將要主動與你解除勞動契約(也就是所謂的公司要資遣你),而你也無意願繼續待下去,建議你應該是要注意公司的流程是否符合勞基法規定:預告10天或給予預告10天工資、資遣費計算方式。
2.當然,如果走到資遣這條路,公司100%一定要開給你「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不然公司就違法了),但至於用第四項或第五項,通常不會是經「協商」而開立的。所謂的「業務變更」並非單指個人的工作變更,而是指公司的某項業務變更,而有需要裁減人力,如果公司的這項業務仍然持續在運作是無法開立這條。如果後續勞檢檢查,公司用這項名義資遣,但實際上卻無法提出舉證,就有違法之嫌。所以通常所謂試用期不合格,會以第五條的名義進行。(其實勞基法中並無明文規定試用期),所以不管是不是試用期內或通過試用期後,只要是公司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契約動作,就得依法資遣作業。
3.如果你怕因為這份「非自願離職證明」會造成你找工作的疑慮,你可以請公司HR另外給你一張離職證明(只載明工作期間,無離職原因的),不過這要看公司HR願不願意配合。但其實,下一家公司HR在新投保勞保時可以看到上一家公司退保的原因代號,也是就能知道你上一家公司離職的原因了。
4.所以,如果這公司已經確定不適合你,要確保自己的權益是否保障了。如果公司程序不合法仍執意執行,那再來考慮採取勞動局申訴調解。
以上,供你參考。

根據你的狀況來看,你是剛進公司 一個月就被說這個職務不需要人了,即使後來轉另一個職務因不適任而未能通過試用,但仍屬原先職務不需要人的性質。因此,若試用未過遭資遣,理由也應該是屬於第四項,你可以要求人資單位依此原因開立「非志願離職證明」,沒有問題,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我想提醒一點,如想據以申請失業補助金,必須在前三年中至少須有累計投保一年,才有資格申請,如果沒有,建議你與其煩惱糾結於此,不如把時間精力放在如何設法通過試用或重新尋覓較適合的工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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