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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3條】便可主動提出自請離職
1.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2.同一單位工作25年以上,則無年齡限制
3.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凡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者,勞工有權隨時請求退休,縱使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勞動基準法第84-2條】發給退休金。
(2)雇主如需強制同仁退休,應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4條】辦理
1.年滿65歲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勞工未符合該兩項規定,而強制勞工退休也應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勞動基準法第84-2條】規定發給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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