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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11 小時前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6-50歲

主管不同意離職,拿不到離職證明書怎麼辦、需要先知會新公司嗎?

我已經發了離職通知信, 信中離職日有預留30天的離職預告期,但是已經過了2個多禮拜, 老闆還在慰留我,不願意跟我討論交接對象。我已經將交接清單附在離職通知信裡面給直屬主管以及人資經理。我還需要做什麼確保之後可以拿到離職證明書嗎? 
因為老闆沒有同意,我還沒有告知公司內部同仁, 目前已經剩下兩周,我是否可以自行通知同事們交接,需要留下email作為交接證據嗎? 
如果需要先知會新公司, 請問知會新公司HR還是新的直屬主管比較適合?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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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
所以,勞動契約終止、員工提出申請,公司依法就必須開立服務證明書(離職證明),不能因為慰留或不同意離職而拒絕。

看您的描述,您已經做得很完整了:
已經寄出離職通知信
信中有寫明離職日與30天預告期

建議可以再補做幾件事讓自己更有保障:
1️⃣ 把所有 離職通知、交接資料、寄信紀錄保留下來。
2️⃣ 離職日前再寄一封 email 給 主管+HR,重申離職日,並寫明「請於離職時提供服務證明書」。
3️⃣ 如果主管還是沒有安排交接對象,可以把交接文件及業務流程、進度整理好寄出,留下 email紀錄。
如果公司之後真的拒絕開立服務證明書,依照 勞基法第19條 是可以向 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勞資調解的。

至於是否需要先知會新公司,建議可以先跟新公司的HR說明,因為通常HR會負責入職文件與報到流程,也比較常處理這類情況。如果新公司已經有確定的直屬主管、且平常是直接和主管聯繫,也可以同步簡單告知主管目前的離職進度。

以上內容提供給您參考,祝您一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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