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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5條】勞資會議中勞方代表之產生,須由工會或公司辦理勞工代表選舉。在任期屆滿90日前,應通知工會辦理勞方代表選舉,並須公告選舉日期及時間;而資方可指派熟悉業務及勞工情形之員工,擔任資方代表。無論勞工人數多少,都應選出各二至15名勞資代表,召開勞資會議,若是100人以上公司,勞資雙方代表人數更不得少於五人。成立勞資會議;而且勞方代表不得為公司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勞資會議代表任期為四年,【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名冊須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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