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1 則
不行喔!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應依該條規定標準加給,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規定不能強制員工只能折換補休。如果員工有意願選擇補休,經過雇主同意後,可以將加班時數換成補休的時數。
補休時數如果沒有在補休期限或是終止契約時使用完,107年3月1日(含)以後的需依照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即平常日前兩小時加給1/3,再延長兩個小時加給2/3,或休息日前2小時另再加給1又1/3,第3至8小時另再加給1又2/3,第9至12小時另再加給2又2/3。
問題沒被解決嗎?邀請GIVER來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