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填公司未填職務56-60歲

老闆侵入我的私人Line看訊息,難道没有違法嗎?

我想請問, 資遺成功, 離職時跟公司交接系統帳號密碼巳交出, 遙控器交出, 零用金交出3038,她要的檔案我傳給她了, 發票資料建置在會計系統, 那一天老闆小姐坐在我位置上, 所以我忘了登出我的賴,結果她侵入我個人的賴, 看我跟朋友對話的訊息, 公司資料我放電腦桌面, 她嫌太亂(她都刪了), 而我跟朋友的對話, 她截圖留證據說我講了一句檔案全殺, 她要告我, 但請問那是我個人收納的檔案, 我喜歡收集杯子, 既然不留公司, 我當然也不留自己的資料, 但她卻看我賴的信息, 還截圖存證要用這個告我。
她的行為很可惡, 看了我的賴, 還說她非無故, 因為她懷疑我刪除檔案, 但桌面檔案是她自己刪的,更不應該看我個資, 她說她非無故, 所以並没有犯了刑法315條,請問她這樣没有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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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104集團法務長蘇宏文律師,看到您的問題,回饋如下,提供參考:
一、根據您的描述,老闆小姐坐在您的座位上,使用公司在您離職前所配發給您的個人電腦,因您忘了登出Line,老闆小姐於檢視電腦桌面檔案時,也進入您的Line瀏覽您與他人間的對話內容,並從中截圖留存您提到檔案全殺部分作為證據一事,此涉及老闆小姐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15條後段「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之規定。
二、參照1997年9月25日修正1997年10月8日公布刑法第315條增設後段「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處罰規定之立法理由,是指「規範以電子科學儀器窺視文書情形」。亦即行為人必須是以利用電子科學儀器窺視文書,始屬於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的犯行。依您所描述的事實,行為人於本件尚不構成以電子科學儀器窺視的情形。
三、又刑法規定以「無故」作為犯罪構成行為態樣之一時,此所謂「無故」,是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者而言;至於理由正當與否,則須綜合考量行為的目的、行為當時的人、事、時、地、物等情況、他方受干擾、侵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判斷其行為所構成的妨害,是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並非其行為目的或動機單純,即得謂有正當理由。(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刑事判決參照)
四、雇主是否有正當理由?應視受僱員工於雇主的工作場所中,使用由雇主提供作為公務目的之個人電腦或其他資訊設備時,是否保有隱私的合理期待,若雇主有於聘僱契約書或相類書面或工作規則(包括相關管理辦法)已明確約定或規定雇主為保護營業秘密及達成合法商業目的,得採行監視作法者,則尚難推論受僱員工對於自身隱私有一合理期待。雇主基此所為的監視行為,在司法實務上,應尚不構成侵權行為的要件,且因得到員工的同意而可阻卻違法。反之,老闆小姐的任意瀏覽及截圖行為則有可能構成「無故」情形(一併參考說明二)。
五、最後,您提到檔案全殺的意思並非意指屬於公司的檔案資料(電腦桌面的檔案資料刪除並非您所為),而是與公司無關的個人所有資料,即便老闆小姐截圖存證揚言提告,應也是於法無據。至於您是否要主張提告,則可參看上述說明。
祝您職涯一切順心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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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資遺成功, 離職時跟公司交接系統帳號密碼巳交出, 遙控器交出, 零用金交出3038,她要的檔案我傳給她了, 發票資料建置在會計系統, 那一天老闆小姐坐在我位置上, 所以我忘了登出我的賴,結果她侵入我個人的賴, 看我跟朋友對話的訊息。
2. 好聚好散,看來是有些困難。
3. 截圖存證要用這個告我,90%是不會告的,除非這家公司太閒,沒事可做,以上法庭為日常作業。
4. 您再找下一個工作,比與老闆糾纏重要。
5. 祝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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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給我的正面回應, 但這家公司是小人聚集,她們就是這麼閒, 但我到職時, 電腦本身就是空的, 因為工地主任用這台電腦看A片, 看到中毒, 剛修理回公司。所以裡面没歷史資料, 後來都是我把資料建立在系統裏。
跟大家聊久了,我也愈來愈正面, 知道不是自己的問題, 我昨天就開始找工作了, 今天也巳面試, 下星期二上班, 謝謝您, 我的方向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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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人破事不要太纠纏,只是讓自已困擾。反正明日就兩不相見,不如好好做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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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有沒有犯法,要上法庭,請律師,曠日廢時,趕快再找下一個工作比較重要,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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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放在心清離開快去找下個有利的工作,個人建議公司不要混合,我後來社交軟體都不用(不推薦客人選擇)更是不會在公司設備中使用(千萬不要容易被閒話),印象中那樣也容易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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