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ddenImg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56-60歲

老闆侵入我的私人Line看訊息,難道没有違法嗎?

我想請問, 資遺成功, 離職時跟公司交接系統帳號密碼巳交出, 遙控器交出, 零用金交出3038,她要的檔案我傳給她了, 發票資料建置在會計系統, 那一天老闆小姐坐在我位置上, 所以我忘了登出我的賴,結果她侵入我個人的賴, 看我跟朋友對話的訊息, 公司資料我放電腦桌面, 她嫌太亂(她都刪了), 而我跟朋友的對話, 她截圖留證據說我講了一句檔案全殺, 她要告我, 但請問那是我個人收納的檔案, 我喜歡收集杯子, 既然不留公司, 我當然也不留自己的資料, 但她卻看我賴的信息, 還截圖存證要用這個告我。
她的行為很可惡, 看了我的賴, 還說她非無故, 因為她懷疑我刪除檔案, 但桌面檔案是她自己刪的,更不應該看我個資, 她說她非無故, 所以並没有犯了刑法315條,請問她這樣没有犯法嗎?

回答 6觀看 1465
回答 6

您好:
我是104集團法務長蘇宏文律師,看到您的問題,回饋如下,提供參考:
一、根據您的描述,老闆小姐坐在您的座位上,使用公司在您離職前所配發給您的個人電腦,因您忘了登出Line,老闆小姐於檢視電腦桌面檔案時,也進入您的Line瀏覽您與他人間的對話內容,並從中截圖留存您提到檔案全殺部分作為證據一事,此涉及老闆小姐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15條後段「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之規定。
二、參照1997年9月25日修正1997年10月8日公布刑法第315條增設後段「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處罰規定之立法理由,是指「規範以電子科學儀器窺視文書情形」。亦即行為人必須是以利用電子科學儀器窺視文書,始屬於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的犯行。依您所描述的事實,行為人於本件尚不構成以電子科學儀器窺視的情形。
三、又刑法規定以「無故」作為犯罪構成行為態樣之一時,此所謂「無故」,是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者而言;至於理由正當與否,則須綜合考量行為的目的、行為當時的人、事、時、地、物等情況、他方受干擾、侵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判斷其行為所構成的妨害,是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並非其行為目的或動機單純,即得謂有正當理由。(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刑事判決參照)
四、雇主是否有正當理由?應視受僱員工於雇主的工作場所中,使用由雇主提供作為公務目的之個人電腦或其他資訊設備時,是否保有隱私的合理期待,若雇主有於聘僱契約書或相類書面或工作規則(包括相關管理辦法)已明確約定或規定雇主為保護營業秘密及達成合法商業目的,得採行監視作法者,則尚難推論受僱員工對於自身隱私有一合理期待。雇主基此所為的監視行為,在司法實務上,應尚不構成侵權行為的要件,且因得到員工的同意而可阻卻違法。反之,老闆小姐的任意瀏覽及截圖行為則有可能構成「無故」情形(一併參考說明二)。
五、最後,您提到檔案全殺的意思並非意指屬於公司的檔案資料(電腦桌面的檔案資料刪除並非您所為),而是與公司無關的個人所有資料,即便老闆小姐截圖存證揚言提告,應也是於法無據。至於您是否要主張提告,則可參看上述說明。
祝您職涯一切順心如意!

5人拍手
3人肯定

查看2則回覆

1. 資遺成功, 離職時跟公司交接系統帳號密碼巳交出, 遙控器交出, 零用金交出3038,她要的檔案我傳給她了, 發票資料建置在會計系統, 那一天老闆小姐坐在我位置上, 所以我忘了登出我的賴,結果她侵入我個人的賴, 看我跟朋友對話的訊息。
2. 好聚好散,看來是有些困難。
3. 截圖存證要用這個告我,90%是不會告的,除非這家公司太閒,沒事可做,以上法庭為日常作業。
4. 您再找下一個工作,比與老闆糾纏重要。
5. 祝福您。

1人拍手
1人肯定

謝謝您給我的正面回應, 但這家公司是小人聚集,她們就是這麼閒, 但我到職時, 電腦本身就是空的, 因為工地主任用這台電腦看A片, 看到中毒, 剛修理回公司。所以裡面没歷史資料, 後來都是我把資料建立在系統裏。
跟大家聊久了,我也愈來愈正面, 知道不是自己的問題, 我昨天就開始找工作了, 今天也巳面試, 下星期二上班, 謝謝您, 我的方向是對的

近 2000 位各行各業的 Giver 解答

還可以一起加入討論唷!

還沒有 104 帳號嗎? 現在去註冊

2人拍手
問題沒被解決嗎?邀請GIVER來回答!
找不到想看的內容嗎?

大家都在搜

發問
發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