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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28及29條分別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性騷擾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件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因雇主免責規定而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前三條情形,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參考法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8】、【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9】、【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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