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18/6/6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例假日安排

七天休1天,例假日一定要固定在某一天嗎?會因為排班所以例假日在星期五.六.日其中一天,但是還是會每七天至少有1天例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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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民國107年3月14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0381號函釋: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該休息日以休息為原則。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應徵得勞工同意,併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工資。另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36條所定之休息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爰無論勞工休息日當日出勤狀況為何,均不影響該日應照給之工資。
二、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當日應出勤多久,係屬勞雇雙方約定及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勞工如同意出勤工作後,即有於該日出勤工作之義務,如因個人因素未能於該日提供勞務者,應告知雇主。至於勞工自始未到工或到工後未能依約定時數工作之時段,除經勞雇雙方協商解除休息日之出勤義務者外,勞工可按其原因事實依勞工請假規則等各該法令規定請假。
三、為免勞資間產生爭議,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如因勞工個人因素未能提供勞務時之處理方式(包括告知程序、是否需請假等),宜於團體協約、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規(約)定,以供勞資雙方有所遵循。
四、至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工作,因個人因素自始未到工或到工後未能依約定時數提供勞務者,除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外,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項計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以勞工實際工作時數計入。另該日之工資計給方式,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工資照給外,當日出勤已到工時段之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算,請假時段再按休息日加成後之工資之標準,依勞工請假規則等各該法令辦理。
五、舉例而言:月薪新臺幣(以下同)36,000元之勞工,其平日工資額為1,2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雇主經徵得該名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工作,並已約定該日出勤工作8小時,惟勞工於工作5小時後,因身體不適請病假3小時,除當日工資(1,200元)照給外,該日出勤之延長工作時間及工資計算如下:因勞工僅實際工作5小時,得以5小時計入延長工作時間總數;至工資計算如下:(150×1 又 1/3×2+150×1 又 2/3×3)+(150×1 又 2/3×3)×1/2=1,150+375=1,525 元。
六、為避免雇主恣意以勞工請假,規避本法休息日出勤工資給付義務,地方勞工行政機關於查察雇主是否依法辦理時,應確明勞工是否同意於休息日出勤及是否確有請假之事實,依前開原則本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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