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56-60歲
中高齡被強迫資遣,如何自保?
56歲被公司以業績不好,人力精簡為理由以11-2作資遣。
工作15年沒有任何過失,且有重大貢獻,幫公司建立各種制度及推動各項專案。
向勞工局提出勞資調解失敗,本人願意降薪但公司仍堅持資遣。現在擬向法院提出雇用關係確認的訴訟,幾個實務問題請教前輩們:
1、公司已通報勞資關係於7月5日終止。
2、公司如果7月5日之後不讓我刷卡及給電腦使用權限,這樣是否不用再進公司?
3、既然公司不提供刷卡或電腦使用,是否不用交接工作?
4、是否不能收取公司提供的資遣費?
5、如果透過司法程序確認雇用關係存在,是否可以回去公司上班?維持原職務內容及原薪資?
還有什麼需特別注意的事情,請前輩們提供,謝謝!

您好,對於您所面臨的情況,我深感同情,也希望能以我的經驗和了解提供一些建議,幫助您在這個困難的時刻找到方向。以下是我針對您提出的幾個問題以及中高齡被強迫資遣時的自保建議,逐一回覆。
首先,關於您提到的公司以業績不好和人力精簡為由,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二款進行資遣,我能理解您在工作十五年且有重大貢獻的情況下,面對這樣的決定會感到不公平。根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資遣必須是因為事業單位確有虧損或業務緊縮的正當理由,且雇主需提前通知並支付資遣費。如果您認為公司的理由不充分或程序不合法,可以進一步爭取權益。
針對您提出的幾個實務問題,我依序回答:
1. 公司已通報勞資關係於7月5日終止,這代表公司單方面決定終止勞動契約。但如果您已向法院提出確認雇用關係的訴訟,則在司法程序未有最終判決前,勞動關係是否真正終止仍存在爭議。您可以在訴訟中主張勞動關係未終止,並要求維持原有的雇用條件。
2. 如果公司在7月5日後不讓您刷卡或使用電腦,這確實可能代表公司不希望您繼續進入工作場所。但從法律角度來看,只要勞動關係未經司法確認終止,您仍有權利主張到公司上班。建議您以書面方式詢問公司是否禁止您進入,並保留相關證據,以便在訴訟中使用。
3. 關於交接工作,如果公司未提供刷卡或電腦使用權限,導致您無法進行交接,這是公司的決定造成的結果,而非您的責任。建議您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您願意配合交接,但因公司未提供必要條件而無法進行,並保留相關通訊紀錄作為證據。
4. 關於是否收取資遣費,這是一個需要謹慎考慮的問題。如果您收取資遣費,可能被公司主張為您已接受資遣事實,進而影響您在訴訟中主張雇用關係存在的立場。因此,若您決定提起確認雇用關係的訴訟,建議暫時不收取資遣費,或在收取前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5. 如果透過司法程序確認雇用關係存在,理論上您可以回到公司上班,並主張維持原職務內容及原薪資。但實際情況可能因公司態度而有所不同,若公司不願配合,後續可能需要進一步申請強制執行或與公司協商。
除了以上問題,我還想提醒一些特別需要注意的事項:
首先,建議您盡快尋求專業勞動律師的協助。確認雇用關係的訴訟涉及法律程序和證據蒐集,專業律師能幫助您整理案件細節,並確保您的權益得到保障。
其次,保留所有與公司溝通的證據,包括書面通知、電子郵件、會議紀錄等,這些都可能成為訴訟中的重要依據。此外,若您在工作期間有重大貢獻的證明,例如專案成果或制度建立的相關文件,也請妥善保存,以證明您的價值和對公司的貢獻。
再者,根據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雇主資遣勞工時應提前通知,通知期間依服務年資而定,服務滿十年以上者應提前三十天通知。若公司未遵守提前通知義務,您也可以主張相關補償。
最後,我想說,中高齡勞工在職場中確實可能面臨更多挑戰,但您的經驗和貢獻是寶貴的資產。無論最終結果如何,請不要因此否定自己的價值。除了法律途徑,您也可以考慮與勞工團體或相關機構聯繫,尋求更多支持和資源,同時保持身心健康,與家人朋友分享您的感受,共同度過這段困難時期。
以上的回應內容是我運用生成式AI獲取資訊並協助撰寫的,最後結合了我的個人經驗和見解進行了調整。希望這些建議對您有所幫助祝您一切順利!
依您的自述,僅提供個人看法如下
1.您自述的5點只是這事件的果。
2.(公司以業績不好,人力精簡為理由)這只是公司資遣您的理由與手段。
3.所有故事一定有起點(因),您在職15年必定知道公司的點點滴滴,或許了解了事件的起因,您會有不同的想法與處理對策。
1. 公司已通報勞資關係終止,是否還需要進公司?
實務建議:不用進公司。
若公司已通報於7/5終止勞動契約,且實際上也已剝奪您進入職場的工作條件(刷卡權限、電腦帳號),即構成「事實上解除雇傭關係」。
在訴訟結果出來前,您可以主張自己仍為公司員工,但基於公司不讓您工作,不得已在家等待處理結果(即待命)。
建議:保留當天起公司不讓您上班的證據(例如:進出紀錄無法刷卡、電腦帳號停用通知)。
2. 不給電腦及刷卡,是否不用交接?
原則上您有「協助交接」義務,但實務上可視情況處理。
若公司主動切斷您交接的工具(如電腦、信箱、文件權限),即構成「拒絕交接條件」。
若您有保留個人工作紀錄,可透過Email或書面表示:「願意配合交接,惟公司未提供必要工具,無法完成交接。」
此舉等於保留「您願意交接、是公司不讓您交接」的立場,有助於後續訴訟。
3. 是否不能收資遣費?
原則上可以領取資遣費,但會影響訴訟立場,須非常小心。
若您「收下資遣費並簽署和解或離職同意書」,通常會被視為同意資遣、不爭議雇傭關係終止,對於後續主張「雇傭關係尚存」會不利。
若 僅收下資遣費,未簽署任何聲明、收據上註明「保留爭議權利」,較可避免被視為同意資遣。
建議:若真要收資遣費,一定要留書面證據表示保留法律權利,例如收據上寫:
「此為公司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費發放,本人保留對資遣事實之爭議與法律救濟權利。」
4. 若法院判定雇傭關係尚存,能否回公司上班?
理論上可以,但實務上多數會以「給付工資、確認雇傭關係存在」收場,不一定回原職。
勞工勝訴後,公司理論上應復職並支付停職期間工資。
但實務上公司多數會選擇「補發薪資+解雇生效」或再次資遣。
若您堅持復職,法院判決後可請求強制執行回原職,但是否能維持原部門、原內容,實務上常會發生公司安排邊緣職位以消極對待。
補充注意事項:
訴訟策略上建議:
以「資遣不合法,要求確認雇傭關係存在」為訴訟主軸。
補充您工作15年、有重大貢獻,並未違反任何規定,公司資遣理由(業績不佳、人力精簡)不具體、不符比例原則或歧視中高齡者。
若願降薪仍被資遣,也可主張公司未善盡調整安排義務,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不得歧視條款」。
可尋求法律扶助(如有經濟壓力)
可洽「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協助打訴訟。
可向地方勞工局或工會請求專業律師資源。
5 小結
問題 回應重點
公司不給電腦、不給刷卡,還要進公司? 不用,可主張公司已實際解僱。
不給工具可不交接? 可主張願配合但無法執行,保留立場。
資遣費能收嗎? 可收但需保留權利文字,絕對不能簽同意書。
勝訴能回原公司上班嗎? 有機會,但實務多數以和解或補償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