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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欲申訴資方違法行為,勞保局一直要求勞方提供證明?!?

如題 剛剛打去勞保局 詢問申訴資方未提供勞保需要準備些什麼資料。 

對方一直在要提供證明 才能受理這點迂迴?

我的狀況是 在一間餐廳做內場 試用期(目前離職了) 負責人是 老闆娘 當時闆娘是說 試用期間 每天下班給當日薪水,上下班沒有 打卡 沒有薪資紀錄 (直接給錢 沒有薪資袋) 後續向老闆娘確認有無投保勞健保 , 老闆娘確定說沒有 等於我手邊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我在這間公司上過班,剩下監視器畫面吧 ~

打去勞工局詢問 如何申訴 對方就一直迂迴要求提出證明?!! 我都跟對方講 沒有相關的紀錄 有我早就會搜證了!  

現在是怎樣 明明是資方的問題卻要來刁難勞方??? 我身邊只有老闆娘的對話可以做為有在那間公司上班的紀錄 但是問勞保局的人,對方又給我迂迴到 你要有在那間公司上班的證明。。。。

根本在刁難勞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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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5

您好,

聽了您的故事,覺得好心酸啊!~

1.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並保存五年。

2.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也就是一般稱為,薪資單、薪資明細、薪水條等),目的是為了使勞雇雙方權利義務更加明確,並使勞工得以掌握關於工資的完整資訊。

很明顯這間餐廳已經經驗老到,上下班沒有打卡、沒有薪資紀錄 (直接給錢,沒有薪資袋)。

我猜想,您任職當時,對於沒有這些紀錄,也許也不以為意,只要薪水按當初說的發放就好。(一般小有規模的餐飲業還是會有簡單的打卡紀錄、薪水條喔。)

不知您是否有其他可能成為證據的? 例如:

對話記錄:如果你有與老闆娘的Line或簡訊記錄?
證人:如果有其他同事或顧客可以證明你曾在該餐廳工作,可以請他們作為證人。
監視器畫面:你提到監視器畫面,這也可以作為一個證據。如果可能的話,嘗試獲取這些監視器畫面。
其他證據:如工作服、工牌、任何與工作有關的文件或照片等,都可以作為輔助證據。

勞工局、勞保局要協助調解或仲裁,總是要有證據,換成我站在他們的立場,若沒有證據,我要如何知道您說的是否屬實?

(也請您換個角度:

您不認識我,如果我跟您說我被霸凌了,要求您為我主持公道,您會單就我口頭說的,就來為我打抱不平嗎?)

如果有上述任一可以稍微做成證據,這樣您向勞工局申訴,才能促使他們進行下一步,因為有憑有據。

或者,您可以上網找尋有與您同樣在那間餐廳被這樣欺負的離職員工。我認為,那間餐廳做這樣違法的事不是一天兩天,會有跟您一樣的受害者。集合大家的力量,或許用FB,IG,YT等社群力量,將你們的情況讓大家知道,增加公眾關注,施加壓力給那間餐廳。

如果決定要公開,請務必注意,
1.最後大眾還是會要看證據(簡訊、通話紀錄、對話的錄影錄音、監視器畫面...等)。
2.在論述時要小心,避免誇大或不真實或謾罵,這樣反而可能會被告毀謗、侮辱等,構成公然侮辱罪。

不過,團結力量大,只要您們站得住腳,對於公開的資訊有證據、論述時小心用字,我相信會引起大眾的關注。

最後,勞工自己要學會保護自己的權益:需要截圖留下白紙黑字時,千萬不要放掉機會;還可上YT或104職場力多了解勞基法等自己擁有的權益。

祝福您。:)

3人拍手・
1人肯定

你好,不能怪罰勞保局,因為勞保局也需要有證據,才能去稽核,是否有違法的事實。
這次的經驗,也讓你上了一課,基本上,「任何工作」都要留下「打卡記錄」,就算是試用期也是一樣,而且到職當天就應該加保,可以自行上勞保局查詢,或是請公司提供加保證明,保障自己的權限,
另外,是否有簽屬「勞動契約書」或其他相關文件,可詢問勞保局,是否可以當作證據。

以上提供給你參考

2人拍手・

您好
公務員都是依法辦事 ,應該不是刁難 ,如果大家都只用說的 ,那會變成怎麼樣,
第一步 ,請先蒐集在職期間的出勤、薪資明細...等資料 ,並以書面記載公司違法情事發生的經過、地點等 ,附上檢舉人姓名、聯絡方式、身分證字號,向當地勞保局提出檢舉.
第二步 ,若經勞保局查證屬實 ,就可依法對公司裁處罰鍰 ,有可能涉及刑事偽造文書罪、詐欺罪及民事損害賠償等.
你確實在那上過班 ,總是人事時地物應該都有吧 ,你不會是隱形人 ,不會是只有你一個人(沒別人看到) ,你總是會有出勤記錄吧(沒出勤紀錄那你薪水是怎麼算出來的 ,你怎知算的對或不對) ,難道你都沒遲到或加班? ,店內也沒有監視器(完全照不到你) ,沒有排班紀錄 ,你也沒有跟任何人有往來或對話 ,你也沒有跟任何人有line或郵件對話...,如果以上都沒有...,那我也是服了 ,當然是要檢舉 ,但盡量要把資料準備好 ,勞保局勞工局都去檢舉 ,勞保局檢舉未投保 ,勞工局檢可檢舉的事項多了 ,沒建置勞工名冊/沒有薪資條(明細)/沒有勞動契約/沒有資遣費(現在沒有適用期 ,要人走路就要給資遣費) ,資遣未依規定申報到勞工局 ,未給予資遣證明...太多了 ,你準備好可以同時去檢舉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也希望你能不吝給予肯定 ,祝福你.

2人拍手・

請你帶身分證, 去當地勞保局辦事處, 親自證明勞方是你本人.

1人拍手・

這真的很讓人生氣耶!勞保局一直要證明確實讓人很無奈。
其實啦,老闆娘跟你的對話記錄也可以算一種證據啦,雖然可能不是最直接有力的。你可以再找找有沒有跟同事的聊天記錄,或者有沒有客人能證明你在那上班。
或者看看有沒有其他員工也有類似遭遇,大家一起去申訴,力量可能會大一點。
勞保局這樣確實不太合理啦,可能是他們的流程比較死板。但咱也不能輕易放棄,再想想辦法,或者找一些勞工權益的民間團體求助看看,總會有辦法的啦!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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