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人事保證書內容與法律規定有出入,是否可以不簽?會影響入職嗎?
前幾天剛收到公司的錄取通知,在確認到職後,公司才要求我帶保證人身分證影本。
經過確認後得知,公司需要簽署人事保證書,因為非常不安(從沒遇過要簽人事保證的),畢竟不是做財務、業務等等會接觸公司財務的職位,因此上網去查詢,發現公司的人事保證書有很多不合理的部分,不確定以下條件是否要簽,或是有其他方法能與公司協調
1. 工作期間,因過失造成公司財務損失或毀損公司資產者,應賠償
--這部分過失造成該如何定義?
2. 保證期間自簽署日期滿3年有效,但須保證人通知公司終止保證責任,否則保證書期限將自動更新,持續有效3年,其後每次皆相同
3. 賠償範圍不受民法第756-2條第2項限制,賠償範圍以公司向保證人提出之金額為準
4. 必須放棄先訴抗辯權
5. 想請問公司是在答應入職後才說要簽人事保證書,是否可以不簽
您好,資訊不太充足。請問工作內容為何?公司、產業是否合法經營,有無相關負面新聞等等,目前單方面看起來為不平等且風險高的文件,建議多加留意。
一、確實有企業需要保證書,我也遇到過。
二、民法所稱合意係指雙方的一致意思表示,並非單造可以達成,因此如有疑慮當然是可以選擇婉拒的。
三、就您所提工文字來看,確實是有違公平原則之虞,您確實可以不簽,但是相對就是婉拒報到喔!
相信下一份工作機會會更親和友善的!
以上供參。祝您順利!
您好:
法律沒有規定公司不能跟報到者簽人事保證書,法律沒有規定的事情就是雙方協調,
這是由每家公司自己決定的,至於公司為什麼要這麼決定,有他們的考量,你可以拒絕,但是不確定該公司是否把這個保證書視為必要繳交的文件,完成必要繳交的文件,才視為是完成報到手續?
簽人事保證書及要求的連帶保證人身分證影本,這種狀況還是有的!
1. 工作期間,因過失造成公司財務損失或毀損公司資產者,應賠償
--這部分過失造成該如何定義?
就是你有犯錯,造成損失,那就要看是不是你犯的錯,還有當時的狀況去認定,
2. 保證期間自簽署日期滿3年有效,但須保證人通知公司終止保證責任,否則保證書期限將自動更新,持續有效3年,其後每次皆相同
意思就是保證人沒有通知公司終止保證責任,這個保證責任會無限延長保證時間
3. 賠償範圍不受民法第756-2條第2項限制,賠償範圍以公司向保證人提出之金額為準
意思就是保證人要付連帶保證責任
但民法第 756-2 條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所以公司說賠償範圍不受民法第756-2條第2項限制,賠償範圍以公司向保證人提出之金額為準,與民法牴觸無效
4. 必須放棄先訴抗辯權
請參考以下網址
https://www.timelyrainfoundation.com/main/blogposts/338
5. 想請問公司是在答應入職後才說要簽人事保證書,是否可以不簽
你答應入職,公司才會告訴你要準備那些資料到公司來報到,另外有些公司會在報到當天才拿出來要報到者提供或簽屬
簽不簽是你的權利與選擇,但是回到我一開始說的,公司是否有設定這是一個報到必要繳交的文件之一,繳交後才叫做完成報到手續呢?
沒有看到你的報到通知書如何寫?以及人事保證書的完整內容,只能試著回答如上
祝福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