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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適用八週彈性工時的公司應已排定全年度行事曆,排定前應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將休息日與工作日進行對調,經調整後的「補行上班日」即為工作日,「調整放假日」即為休息日,若勞工已在「補行上班日」進行補班,當天屬於工作日,仍應正常出勤,且該日無須以加班費計給。
為避免日後有爭議,除經勞資會議同意外,建議作法可以於公司辦法中明確規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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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適用八週彈性工時的公司應已排定全年度行事曆,排定前應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將休息日與工作日進行對調,經調整後的「補行上班日」即為工作日,「調整放假日」即為休息日,若勞工已在「補行上班日」進行補班,當天屬於工作日,仍應正常出勤,且該日無須以加班費計給。
為避免日後有爭議,除經勞資會議同意外,建議作法可以於公司辦法中明確規定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