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2/9/6
-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老闆要求上班要簽保證時間合約,並要求要簽本票。@@
公司是販售雜貨生活用品相關的公司
最近老闆忽然提出了
要簽屬保證上班時間(一年、兩年、三年)的合約
並告知只有簽約的人才會給予年終獎金
公司從未給予類似職業培訓等相關行為
且在簽約的時候還必須 簽上違約金額的本票給公司
請問這樣做是否合法?
如果我們有人簽下該本票會出現什麼情況?
我們是否應該繼續待在這間公司
回答 1 則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幾點如下:
1.簽署保證上班時間屬於「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在勞基法§15-1規定: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若是沒有給您專業培訓或勞動條件中予以獎勵/補償(例如獎勵簽約金...等等)在法理上基本算是無效。
2.有關年終獎金的約定可參考勞基法§29: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這裡提到發放的要件有三個:1.年度結算有盈餘、2.全年工作、3.無過失
所以只要符合上述三要件,公司就應該發給年終獎金,若以此作為最低服務年限的補償,似乎有點於法理不合。
3.大部分的公司應該不至於讓員工簽署本票,本票有一定的法定效力,建議不可輕忽簽署。
4.因不知道實際的條件與狀況,但若照您的敘述及上述的條件來看,該公司似乎不很在乎員工的權益及契約平等原則,至於您該不該離開,就交由您自己判斷。
以上說明給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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