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18/8/30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加班費採其他名目給予,可嗎?

因為行業別特性,每周會有值班時數及休息日(六)不定期舉辦活動,因固定每月給值班津貼及活動津貼(等同於加班費且給付金額高於規定的加班費用),想請教因加班相關,必須要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除了列週一到週五要加班,必須配合公司營運所需要的延長工時及 加班管理辦法外,有需要將每月固定給的加班費(值班津貼及活動津貼)列在會議內容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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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有加班,公司不付加班費,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之規定,雖然公司的值班津貼及活動津貼計算優於加班費,但是會計科目不同,而且加班費在每月46小時以內應為免稅,即使本議案經過勞資會議通過,是違反法令規定,仍是無效的,因此建議回歸加班費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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