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工作經驗26-30歲
報到前反悔,但合約已簽名後掃描寄出,是否會有法律問題?
我是個社會新鮮人,第一次找工作經驗不足,有個問題想請問各位職場前輩。
我最近收到了一間公司的電子offer,信件中說必須先將合約簽名後,再將掃描檔回傳email,但我有另一個更想要的工作機會在等通知,所以想請問各位前輩:
1.這個掃描檔是否有法律效力?
2.是公司拿到一份有親筆簽名的正本文件才算契約成立嗎?
3.如果在報到前致電說明不去報到是否可行?是否會有法律相關的問題產生?
1. 要學會讀合約~否則我跟你講有問題你就相信嗎😆
2. 怎麼讀合約?第一,你去看合約裡,什麼情況下任一方可以終止合約,還有,如果任一方違反,有沒有罰則。如果沒有罰則,你就不用擔心有法律問題。
3. 其實勞基法你也可以自己查。勞基法沒有規定簽約就必須報到。即使報到,在勞基法規範的三個月試用期內,你都可以隨時走人,更何況是還沒報到~
4. 聘雇合約主要是把雙方承諾的條款包括薪資福利及上班日期白紙黑字寫清楚,不是用來打官司的。律師費可能都超過你一個月薪水~
5. 原公司可能會生氣,正常,因為他們白忙一場,但你沒有違法。他們可能會威脅你,但不是因為你觸法,而是他們希望可以不用再去找人。
1.恭喜拿到offer
2.在您正式到公司報到前都是可以反悔,不過記得一定要告知不去報到,不論您是用哪種形式
3.不報到不會有什麼法律相關問題
4.請您確定您更想要的公司確定會拿到offer嗎?不到最後兩頭空,屆時您求職的時間又會拉長
您好,
這種合約在沒有報到前都不會有問題,因為還沒有涉及到該公司的各項機密文件,或者損失。
但是就是要盡早通知,讓對方能趕快再找人,也謝謝他們給你的這個機會,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