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ddenImg

匿名3/2 10:02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1-45歲

時薪是否主管有權任意停班並且不替員工投健保?

去面試時,主管挑三揀四且問到前工作離職原因。
後來告知想了解時薪工作的制度,並且分享到之前有一份時薪但是完全符合勞基法,該主管怒斥道:你應該先想到的是你對公司有什麼貢獻、想找時薪還是正職,為什麼只是一直想了解公司制度!
時薪原本就是主管可以任意停班,如果要排班是主管公告時段你可配合你再來!原本就不是正職不一定會有勞健保,勞保會有但是健保不一定!原本時薪的配合方式就是這樣!
真的非常的詫異,如果時薪的制度真的是這樣,號稱工讀生也是享有勞基法等保障的話,那就等同不論任何薪制都應該有勞健保有投保紀錄才有工作紀錄不是嗎?後續因就職發生狀況衍生勞資爭議時,公司要用此方式規避責任嗎?
再者,如果時薪可任意停班,那隨時都會沒有工作,招募廣告時要不要直接告知,那如果是這樣誰還要做時薪工作,既然主管可以任意停班,時薪人員可否說不要來就不要來,規則是這樣的嗎?這樣的工作模式未免太兒戲了!

回答 3觀看 3940
回答 3

我想這位主管對於法令知識可能不足,時薪人員也是要投保,加保時候可以勾選部分工時人員,排班時間也是要事先協商,不是主管可以任意停班,聘僱條件要可清楚避免日後爭議,如果是這樣不尊重人不尊重法令,建議另外找其他工作比較好,因為這樣很明顯是規避法律責任,就算去了也不會開心,祝福你﹗

2人拍手
1人肯定

主管的說法有誤,時薪工作也應受勞基法保障。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勞工之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第30條規定,勞工逾法定正常工作時間者,為延長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小時。

第36條規定,雇主對於勞工,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預告解僱,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勞工。但有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二、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解僱勞工。
三、不得限制勞工自由選擇職業。
四、不得扣押勞工證件。
五、不得違反法令規定,限制勞工之行動自由。
六、不得有其他妨礙勞工行使權利之行為。

因此,主管不能任意停班,否則將違反勞基法規定。
此外,根據勞健保條例規定,雇主應為勞工投保勞健保。
第28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應於勞工到職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辦理勞工保險投保手續。

第48條規定,雇主應按月按時申報勞工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費,並於繳納保險費之日起五日內,將繳款憑單交付勞工。

因此,雇主應為時薪勞工投保勞健保。

如果主管不遵守勞基法或勞健保條例規定,勞工可以向勞動部申訴或向法院提告。

以下是一些建議:
在面試時,可以先詢問公司是否有遵守勞基法和勞健保條例規定。
如果公司沒有遵守相關規定,可以考慮不要接受這份工作。
如果已經接受了這份工作,並且遇到主管不遵守相關規定,可以向勞動部申訴或向法院提告。

以下是一些相關的求職資源:
勞動部:  https://www.mol.gov.tw/
勞健保署:  https://www.nhi.gov.tw/
希望這些資訊對您有所幫助。

2人拍手
1人肯定

1 問題概述:提問者關於時薪工作中主管權力、勞健保問題以及工作穩定性的疑問。
2 就勞健保投保問題,主管的行為雖然讓您感到困惑,但實際上時薪工作的勞健保投保可能因公司政策而異,有些公司確實未必會為時薪員工投保健保,這在勞動市場並不罕見。
3 面試中被問及離職原因是屬正常並不罕見,主管可能是想了解您的工作穩定性及態度。但若問題涉及個人隱私,您也可以選擇保留回答權。
4 主管認為您應關注公司貢獻及職位類型而非公司制度,這反映了對於員工態度的期待,但同時也可能是溝通不足造成的誤解。
5 時薪工作確實存在主管任意停班的情況,這是勞動市場上的一種常見情況。但公司應該在招募時公開這種特殊安排,避免對員工造成困擾。
6 您對於時薪工作的穩定性有所擔憂是合理的,但是否接受時薪工作取決於個人情況及風險承受能力。若覺得不適合,您可以選擇不接受此類工作機會。找下一個工作。
7 祝福您,希望您能找到符合期待的工作,並與公司建立良好的溝通與互動。

近 2000 位各行各業的 Giver 解答

還可以一起加入討論唷!

還沒有 104 帳號嗎? 現在去註冊

1人拍手
問題沒被解決嗎?邀請GIVER來回答!
找不到想看的內容嗎?

大家都在搜

發問
發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