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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9/7 21:42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1-45歲

離職契約預告期一定要30天嗎

1.剛換新工作,勞動契約寫離職需要提早30天提出,可是才剛去11天,老闆說一樣要提早30天,不然算違約,查了勞基法其實不用,還是我必須要照契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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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5

您好
就算是勞工契約 ,但也不能違法 ,所以法規該怎麼做就怎麼做 ,建議你依法向公司提出 ,大家可以協調 ,如果公司有疑慮 ,你可以說那去問問看勞工局是不是合法 ,個人覺得 ,要離職也是一個藝術 ,雖然大家做不成朋友 ,但也不要多一個敵人 ,如何好好的下莊離開是很重要的 ,是吧 ,實務上就有 ,依法最後鬧得大家都不愉快 ,大家都不會有好風評 ,你覺得這會是你要的嗎? ,大家留一線 ,日後好相見 ,還是先主動跟公司談 ,雙方都能接受 ,你也可以順利地離開 ,雙贏 ,當然 ,如果公司太過分 ,那就依法來做 ,也要保護自己的權益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也希望你能不吝給予肯定 ,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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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超過預告期都是錯的,勞動部有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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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依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離職的預告期是有一定的標準:

1. 如果工作不滿三天,勞工可以立即離職,不需要提前通知。

2. 工作滿三天但不滿三個月,勞工需提前三天通知雇主。

3. 工作滿三個月但不滿一年,勞工需提前十天通知雇主。

4. 工作滿一年以上,勞工需提前三十天通知雇主。

因此,若你在新工作只待了11天,根據勞動基準法,你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雇主即可。

建議你可以和雇主進行溝通,說明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並嘗試達成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協議。

如果有需要進一步的法律諮詢,建議向勞工局或相關法律專業人士尋求協助。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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