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9/8 9:17
-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6-50歲
提出離職公司威脅理由多
1.從事照服員,剛到新單位感覺公司經營理念和面試時面試官說的差距太大要離職,來沒一週,提早三天說要離職,卻說有競業禁止條款一年,可是看勞動契約怎麼看都沒有,內心疑惑,如果他們是用口頭告訴,離職後他們是不是要付我每個月補償金
2.說離職要從薪資扣照顧服務員責任險保費,看勞動契約也沒有載明
3.勞動契約副本一直沒有給我,離職前可以要求公司給嗎
4.試用期而已,上班沒一週缺契約寫要提早一個月,上網看勞動部法規,好像又不用,感到疑惑,希望有人能協助解答
1 您表示剛到新單位做照服員,發現經營理念與面試時不符,提早三天離職卻被威脅有競業禁止條款及扣除保費等問題。
2 競業禁止條款必須明文列在勞動契約,口頭無效,如有,雇主需支付補償金。
3 如勞動契約未載明扣除保費,雇主無權從薪資扣除。
4 您可在離職前要求公司提供勞動契約副本,這是您的權利。
5 試用期內提早三天通知即可離職,不必提前一個月。
6 若公司違法,您可向勞工局或法院申訴,保護自身權益。提出離職公司威脅理由多,就離開,若公司違法,您可向勞工局或法院申訴。
7 祝福您。
您好:
先講結論,雖然無法從單方說詞了解事件全貌,但如果您的描述屬實,依實務經驗,該公司的各項作法很有可能違法。
建議您只需要與該公司善盡溝通(先求和諧解決問題),走完離職移交程序,按您所提出的離職日終止勞動契約即可。如果該公司真的有對您作出上述不利作為,您可以:
向您工作所在地的勞工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勞工局處)申訴,讓勞檢去檢查。
有損害您權益的部分,申請調解或進行訴訟。
[相關法律規定]
1.
雇主要與勞工約定競業禁止條款,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沒有符合全部條件,公司的競業禁止是無效的。
2.
要從工資代扣任何費用,除非是法律規定,否則都必須要經過勞工本人同意,不然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
工資未全額給付,可罰2萬-100萬罰鍰。
3.
通常書面勞動契約會有一條規定契約的份數,例如「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這類的條文。即使沒有,為了要讓您了解勞動條件的各項約定,雇主應該要提供副本,或至少讓您拍照留存。
4.
離職預告期規定在勞動基準法第16條,到職未滿一週,沒有明文規定要提前提出離職,您已經提前三日提出,我自己覺得已經有符合職場道德了;提早一個月與法規不合,您的作法於法並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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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就職不到一周可能連東西放在那你都不清楚就被要求禁業條款是有些離譜,除非你有接觸到核心項目,否則這個公司有些奇怪,建議你早點離開吧!至於離職告知時間,才1周三天前告知算是合理的,建議你要用書面証據告知預離職以免後續有爭議,若遭遇不當扣薪建議也保留證據去申訴吧,以上建議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