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2/2/9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51-55歲

業績制(無底薪)改成底薪制,合理嗎?

請問公司原本是算業績制(無底薪)的薪水給我,現在要改成底薪制➕抽成!這樣有有違法嗎?業績制時一個月大約5萬到6萬左右,改成底薪制是基本底薪➕抽成

回答 4觀看 2108
回答 4

其實沒有保障底薪的薪資結構反而有可能才是違法的喔~建議再多跟公司了解一下,薪資改成底薪+抽成的方式跟原來的只有抽成方式有甚麼不同? 說不定總月薪沒有差異太大,還是要進一步了解改變的結構是甚麼才能做進一步的判斷喔~

4人拍手・
1人肯定

您好,
違不違法,牽涉到法條的解釋,最好能到勞工局詢問細節,比較準確。
基本上薪資給予方式的變動,勞動合約是雙方要重簽的。

但是之前的業績制也沒有簽約,只是口頭允諾並一直也有在執行,只是最近老闆說想改底薪➕抽成制

查看1則回覆

您好:
對於您所詢問題,試回覆如下,提供參考:
一、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117號民事判決指出:勞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此為強制規定。是工資(包括其數額及結構)不得由雇主片面變更,雇主如未與勞工議定,片面變更工資數額或結構,自屬違背前開勞基法規定。
三、依您所述,公司原本是算業績制(無底薪)的薪水,現在改成底薪制加抽成方式,屬於工資結構之調整,雇主應不得片面未經與您協商同意即任意變更,參照上述法院實務見解,雇主所為已有違反上開法律規定。為了維護自身勞動權益,您可以思考:(一)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關先提出諮詢,了解勞工主管機關之看法,依其建議或逕行提出勞資爭議調解,勞檢機關也會據此對公司進行勞動檢查;(二)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對雇主發出存證信函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第17條規定,向雇主主張給付資遣費。

1人拍手・
問題沒被解決嗎?邀請GIVER來回答!
找不到想看的內容嗎?

大家都在搜

發問
發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