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個性真的能作為資遣的理由嗎?
於去年應徵公司研發單位錄取
HR表示研發單位有3個月的實習試用期
在實習期間薪水比約定好的少幾千元
試用期通過才比照約定薪水
在去年年底時常被研發及業務單位主管約談
多次有意無意詢問是否有轉到業務的意願
但因為考量作息、工作性質等種種因素,皆被我婉拒了
直到年底被老闆叫進辦公室,說我個性適合業務
(中途還扯到星座適合什麼的不多做贅述)
直接叫我去業務單位試看看
並且允諾,若我在期間不適應隨時可以調回原部門
於是在今年年初在非自願之下被迫調到業務部門
而業務單位的實習試用期又被延長了4個月
直到實習試用期即將結束時,被業務主管約談
主管說我工作方面表現很好,公司交代的事情都有完成
但是,就是這個但是
他說他覺得以我的個性不適合待在業務
以一副相當不捨的表情告訴我
因會有紀錄,他不想簽資遣相關文件,請我自行遞辭呈
雖然我多次表明沒有辭職的意願
但是主管仍叫我簽辭呈
於是我主張當初老闆答應如果不適應可以回原單位
但卻被當作沒這回事情,且不斷要求我簽自願離職
且叫我隔天就把東西交接好就走人
後來稍微上網查了一下
發現一但簽了自願離職有很多勞基法中權利等同自行放棄了
於是我堅持不簽名,並且要求依法應該有10日的告知期以及資遣費等等
業務的資深主管卻以「仍是試用期沒有這些權利」通通否決了
之後,主管們前前後後又多次勸導簽辭呈
我仍然堅持我沒有離職意願,所以不會簽名
HR一副很為難的表情說
「你相關科系念這麼久了,未來應該也是要走這個領域,
很多有規模的公司都會看(資遣紀錄),如果未來你應徵公司的HR打電話過來,你要我怎麼回答?」
「這圈子很小,大家好聚好散」
等半脅迫態度要求我簽自願離職
關於非自願離職也稍微涉獵了一下網站上的文
大多數都提到非自願離職單多少會影響到未來面試人資的第一印象
也在其他相關論壇上發現
不乏許多企業的人資會利用這點去誘使沒有經驗的新人簽下自願離職
想請問就這方面真的只能鼻子摸摸自認倒楣嗎?
尤其是第一份工作就遇到這種因個性適合被隨意調單位再因個性不適合資遣的
真的是蠻錯愕的…
想請問,個性不適合真的可以作為資遣的正當理由嗎?
是否牴觸了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補充 (1) 公司營運穩定成長擴編
(2) 談話中主管多次提及自己該做的工作都有好好完成,且表現不錯,但最後以勞基法11條第5款成為資遣因素
您好,
1. 公司脅迫您簽下自願離職,該行為是不合理的 !
2. 勞基法沒有所謂的 "試用期"。
3. 以上兩種情況,公司只能用 "資遣" 方式。
4. "資遣" 仍要有正當原因,例如 公司營運不佳、員工表現不佳。
5. 若用 員工表現不佳,公司仍要提出您日常的工作績效不符合期待的證明,如試用考核表。
6. "個性" 無法造成被資遣的理由。
建議您還是不要簽下自願離職書,若仍然有爭議,可以主動投訴勞工局。
以上意見提供參考。
1. 應徵公司研發單位錄取,HR表示研發單位有3個月的實習試用期,去年年底時常被研發及業務單位主管約談,詢問是否有轉到業務的意願,皆被我婉拒了。年初在非自願之下被迫調到業務部門,最後以勞基法11條第5款成為資遣因素。
2. 研發轉調業務,就是擺明研發不適任,這是由主管得到的結論,但覺得您新鮮人,仍有可用的地方,建議轉調業務部門,但您皆婉拒了。
3. 在非自願之下被迫調到業務部門,所以業務會做的好嗎,當然不會因為您的心在研發,從公司看,研發有距離,業務沒有心,那怎麼辦,就是放生。
4. 您現在要做的是忘了這家公司,把您忿忿不平的心收藏,準備努力找下一個工作,這次的難度超高,要有心理準備。在工作上絕對有大幅度的調整空間。
5. 祝福您。
您好:
我是104法務長蘇宏文律師,看到您的問題,試回覆如下:
您提到最後雇主是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為終止勞動契約的法定事由,司法實務見解認為,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 5 款所稱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包括客觀上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應涵攝在內,即勞工雖具備能力,但工作態度消極、怠惰、敷衍以致客觀上呈現出無法完成其工作時,自亦屬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80號民事判決參照。
對照您的情形,您的業務主管說您工作方面表現很好,公司交代的事情都有完成,足見並非您客觀上能力、學識、品行不能勝任所擔任的業務職務;您的業務主管覺得您的個性不適合待在業務,此也非您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或是具備能力,但工作態度消極、怠惰、敷衍以致客觀上呈現出無法完成工作的情形(客觀上您的工作表現很好),您的雇主以此為由資遣您,顯然不符合上述司法實務見解,而有違法解僱之疑。再者,縱使您的個性真的不適合擔任業務職務,但這與您的雇主先前說您的個性適合擔任業務職務,兩相對照,其理由也不免前後矛盾,惟無論如何,您的雇主也應遵守原先約定(依您所說,當時似乎並未見諸書面,不過,在這裡您也得到一個啟發,未來如再遇有類似職務調動的情形時,應請公司出具職務調動書面,載明日後可以復歸原職的約定),縱使無書面可供舉證,但口頭所為的意思表示仍得成立有效的契約,您的雇主仍應履行原先口頭承諾才是。您提到雇主的若干作法,均有商榷餘地,於法不一定站得住。
祝您職涯發展一切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