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1-45歲
工作才1個多月,月底被老闆電話解雇,可要求申請非自願離職嗎?
曾在醫療院所工作數年,今年轉換跑道作長照服務,面試時說有3個月試用期,沒想到工作3週就確診,居隔一週,回來2週後,在月底的最後一天被老闆用電話口頭告知不適任,要我作到今天就好,雖然老闆在我居隔回來有調我到公司另一個單位協助一週,但這過程都沒有資遣預告(資遣預告需離職10天前),很臨時的就在月底最後一天用電話口頭要我交接手邊工作,想問這樣可以跟老闆申請非自願離職嗎?即使是我在試用1個多月也能申請嗎?還有目前已離職4天了,沒有寫任何離職文件這樣合法嗎?倘若現跟老闆要非自願離職,老闆不給,有立場可以提告嗎?
目前因為正面臨房貸壓力,又年底了,1月又農曆過年,很怕找不到下一份好的工作,請各位職場大大給予小女子我建議,感謝大家!
您好,勞基法並沒有試用期的規範。但您非主動提出離職,而是公司資遣,您就可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
公司用的理由是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的理由終止契約。但勞基法解僱員工必須謹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也就是真的沒辦法了才解僱。
實務上還是需要嘗試過其他可能後不適任,對於公司來說才會是比較合法的做法,但這邊有提到公司有調動您至另一個單位協助,不太確定公司實際的目的性是否就是想完成"已經有協助您,但您仍不適任"的紀錄。
另外勞基法的資遣的預告期是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依照就服法資遣員工需要在「員工離職之十日前」辦理通報。
部分企業的做法仍有可能是當天請您離開,但會往後發放預告期的薪資及資遣費。
建議您還是可以向承辦的HR先確認清楚,沒有共識再走投訴的管道。
您好,
勞基法並沒有所謂的 "試用期"。 老闆認為您不適任,您也沒有違反工作規則,您就是可以申請 "非自願離職",公司要給資遣費的。
"已離職4天了,沒有寫任何離職文件",您當初在入職時,應該有簽署和公司的勞動契約,那麼離職時也應辦理 "離職手續",公司才能幫您退保。 聽起來這家公司都沒有按照程序進行,所以嚴格說來雇傭關係仍存在。
建議您直接打電話給人資部詢問,釐清整個過程。如果公司以不友善的態度回應您,您可以投訴勞工局。
以上意見提供參考。
可call 1999轉當地政府勞工局投訴,爭取您的合法權益。
祝 如意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