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18/5/28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外國人兼差規定與限制

公司有意招攬一批free lancers來跑業務,目前有一對象想網羅至公司,但該員為馬來西亞人,該員已有受雇於其他公司,但他也有意想增加額外收入,不知道針對外國人兼差是否有其規定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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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業服務法第43條】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因此判斷該馬來西亞籍員工應該是合法受聘僱於台灣企業。
2.【就業服務法第57條】: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因此公司沒有經主管機關許可,讓外國人兼任許可以外的工作,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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