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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最低服務年限合約簽約過程是否有可將其合法性推翻之處?

近期一次教育訓練公司要求簽最低服務年限合約,想請各位前輩協助檢視過程是否有足夠將合約推翻的疏失:

一. 先幫員工報名課程,徵求員工意願時並無提及需要為此留任多年,教育訓練開始前一天才要求員工簽下留任同意書
二. 課程本身是採買新加工機附贈的操作教學,公司並沒有實際支出課程費用,而是以加工機代理商外派工程師出差三日的估價列為教育訓練費用
三. 把員工薪資和交通費用也納入訓練費用計算來橫跨公司設定的金額門檻讓最低服務年限從一年變兩年
四. 合約上內容員工方完全沒有受益,受訓完成也沒有調整待遇
五. 受訓內容跟員工原本職務並無緊密關聯,該職位過去從來不需要受這項訓練就能勝任
六.合約內要求員工若提前離職或於訓練後未能擔任講師培訓公司其他同仁則要全額負擔公司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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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參考一下勞動基準法第15-1條:
1.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2.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3.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4.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 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從你的敍述,公司不太符合約定最低年限服務條款!最最最重要的,公司沒提供你合理補償,約定應該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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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訓練公司要求簽最低服務年限合約,協助檢視過程是否有足夠將合約推翻的疏失。
2 先幫員工報名課程,教育訓練開始前一天才要求員工簽下留任同意書,由於簽留任同意書時尚未開始教育訓練,可以不簽約不受訓,簽約受訓等同同意留任。
3 以加工機代理商外派工程師出差三日的估價列為教育訓練費用,這沒有問題,訓練費用來自採買新加工機。
4 把員工薪資和交通費用也納入訓練費用計算來橫跨公司設定的金額門檻讓最低服務年限從一年變兩年,這大有問題,您可將其合法性推翻之處,就用這項,員工薪資非教育訓練費用。
5 合約上內容員工方完全沒有受益,受訓完成也沒有調整待遇,您有受益的,學習新機操作。受訓完成也沒有調整待遇,沒有公司會送員工受訓,回來再加薪,如果有,就是公司錢多到不知怎麼花。
6 受訓內容跟員工原本職務並無緊密關聯,該職位過去從來不需要受這項訓練就能勝任,您把職涯想得太單純。
7 合約內要求員工若提前離職或於訓練後未能擔任講師培訓公司其他同仁則要全額負擔公司補助金額,合約本來就是如此。
8 祝福您,順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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