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2/8/25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已壓離職日 但公司突然要我提前東西收一收走人這樣子有違法嗎?

目前待業中,上一份工作 原本是在當月的1號提離職 壓訂當月20日離職 但提離職的隔天公司臨時通知我可以做到當天就好 要求我東西收拾完就可以離開了 請問這樣雇主有涉及違法嘛?

補充一下:我年資為半年 我提離職為5/1 預計做到5/20但雇主卻要我5/2東西收一收離開 薪資只算到5/2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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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8

您好,

現行勞動基準法與勞動契約法的規定,離職是勞工單方自主的意願表示,不會因為雇主不同意或是沒有辦好離職交接,而影響離職的效力。因此當雇主想要變更離職日期,必須經過您的同意,也就是要勞資雙方協商且同意。

如果是雇主單方面的變更離職日期,這是違法的做法。以您的案例而言,最終離職日應該是5/20,如果您想爭取自己的權益,建議您可以收集相關事證向勞工局提請調解,勞工局會為您召開調解會議,爭取您的權益。

以上建議請您參考,祝福事事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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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因為不知道你的年資是幾年?要看你的年資,去推你的離職日是哪一天?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所以無法回答是否有違法?

如果你的離職日,是在法令的預告期推算出來的日期,公司提早要你走,那就是違法?
但公司果果有發薪資給你,那就不違法!

如果公司是有跟你協商,希望你提早離職,你也同意,哪也沒有違法喔!

所以,不知道你的狀況是如何?

您好,
聽起來是有違法的嫌疑,資方如果要提前解約,必須給予資遣費,或者薪資要算到五月20。

感謝邀請
看起來沒有違法;我的理解是5/1「您自願離職」預計5/20離職,而5/2公司期望早點走(5/20改5/2-進行協商)「您也同意」,故薪資結算在5/2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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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最初提出解除勞雇關係是你沒錯
但你主張的是5/20
而雇主要求你5/2提前解除
變成是由雇主提出解除勞雇關係
即形成非自願離職
雇主須支付你資遣費

但如果當下你同意了
也在離職單上修改日期並簽名
就還是屬於你同意解除勞雇關係
沒有違法

你好 日安:

已壓離職日 但公司突然要我提前東西收一收走人這樣子有違法嗎?

沒違法。
1. 你已無心在職務上工作。
2. 我何必如此再花錢,養一位無心工作的人。

你若是老闆,你要再花錢,請ㄧ位無法替你創造價值的人嗎?

以上給你參考

(入職半年未滿一年,提前七個工作天提)

查看2則回覆

單純就勞動契約終止日期而言,無論勞工採用口頭或書面方式提出離職,只要雇主(或人資單位)可明確得知勞工表述的自請離職日期,那麼雙方勞動契約終止的日期就已經形成(即勞工表示何日為最後一日在職日即為該日)。當然若嗣後勞資進行協議,雙方同意調整勞動契約終止日,勞工最後一日在職日即會變更為雙方協議調整為契約終止日期的當日,換句話說,若勞資未能達成調整勞動契約終止日的協議,該勞動契約終止日依然為勞工表述的自請離職日期,是不得單方提前或是延後的。若雇主堅持單方變更勞動契約終止日,即是僱用人(雇主)受領勞務遲延,受僱人(勞工)無補服勞務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換句話說,雇主仍必須支付截至勞工表述的自請離職日期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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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錢應該有結算給您,其實如果有您不是反而落了個輕鬆嘛?反之,如果算是比較惡意或是沒有照規矩來,您真的認為訴訟爭取權益是好的途徑?虛心接受人情留一線把尷尬及對不住留給別人,勇敢地快尋找下一個工作比爭吵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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