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已壓離職日 但公司突然要我提前東西收一收走人這樣子有違法嗎?
目前待業中,上一份工作 原本是在當月的1號提離職 壓訂當月20日離職 但提離職的隔天公司臨時通知我可以做到當天就好 要求我東西收拾完就可以離開了 請問這樣雇主有涉及違法嘛?
補充一下:我年資為半年 我提離職為5/1 預計做到5/20但雇主卻要我5/2東西收一收離開 薪資只算到5/2當天….
回答 8 則
您好,
現行勞動基準法與勞動契約法的規定,離職是勞工單方自主的意願表示,不會因為雇主不同意或是沒有辦好離職交接,而影響離職的效力。因此當雇主想要變更離職日期,必須經過您的同意,也就是要勞資雙方協商且同意。
如果是雇主單方面的變更離職日期,這是違法的做法。以您的案例而言,最終離職日應該是5/20,如果您想爭取自己的權益,建議您可以收集相關事證向勞工局提請調解,勞工局會為您召開調解會議,爭取您的權益。
以上建議請您參考,祝福事事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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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因為不知道你的年資是幾年?要看你的年資,去推你的離職日是哪一天?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所以無法回答是否有違法?
如果你的離職日,是在法令的預告期推算出來的日期,公司提早要你走,那就是違法?
但公司果果有發薪資給你,那就不違法!
如果公司是有跟你協商,希望你提早離職,你也同意,哪也沒有違法喔!
所以,不知道你的狀況是如何?
您好,
聽起來是有違法的嫌疑,資方如果要提前解約,必須給予資遣費,或者薪資要算到五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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