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1/2/9
-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自願離職還能有特休嗎?
本人一年有14天的特休假,會在今年4月底離職。
剛才上網搜尋資料的時候,看到有文章說自願離職是視同放棄特休假的權力,可是勞基法好像是說一樣可以休完或變現,有點疑惑,想請問一下各位,謝謝🙏
您好:
我是104法務長蘇宏文律師,看到您的問題,試回覆如下:
一、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二、上述條文於民國106年1月1日施行後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無論勞工有無可歸責事由致特休未休,雇主均應將未休日數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結算工資發給勞工。此處所指契約終止包括自請離職在內。
三、因此,您可以選擇於今年四月底預定契約終止(離職)日前規畫將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休畢;或俟契約終止時,由雇主依法按您未休畢的特別休假日數,結清工資發給您。
四、附帶一提,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5年7月29日台(85)勞動二字第 126956號函曾釋示「事業單位如訂有勞工必須於年度終結前休畢,或休畢一定比例之特別休假,如未休畢視同放棄規定,且給予相當充分自主休假權,則該規定於法尚無不合。」,此一函釋業據勞動部民國106年1月18日勞動條3字第1060130075號令廢止(也包括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9年9月14日(89)台勞動二字第0028787號函釋在內,略謂「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者,係指勞工拋棄特別休假之權利而言,勞工既然拋棄特別休假之權利,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您看到的文章應是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8條於民國106年1月1日施行前所寫的內容,與現行法規定有所不合。
可以去詢問:蘇宏文,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集團法務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