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18/5/28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休假日加班未到班,是否計曠職?

因公司需趕出貨老闆請員工於休假日加班,已經答應可以加班,但當天突然有事無法去了,公司說要算我曠職是可以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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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依前開規定,雇主並非不得與勞工約定於休假日工作,勞工若同意,勞工在該休假日即須履行工作之義務,故若勞工屆時未到,除勞工事先告知雇主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否則雇主依法予以勞工曠工之處分,並無不妥。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勞動基準法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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