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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2020/8/26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公司將我的個資掛在牆上,連員工都能看見,有違法嗎?我該怎辦?

現在我進入新公司,工作才沒幾天就注意到,很多同事都關心我的過去,而且還知道我年齡及住家位置,後來我在員工休息室看到我的履歷及體檢,就掛在辦公室某一張桌子旁的牆上,這感覺像是公告給大家看,而且有一張員工表格是黏貼身份證影本,我的一切個資都被人看光光,令我非常不舒服。

由於我們公司沒有隔間,休息室、辦公室是共設在同一空間,根本沒有門或牆,任何員工走過去休息室都可以直接看見辦公室每位同事以及牆上每個文件,包括我的履歷及體檢。

發現的隔天,我就直接打電話向老闆反映,老闆解釋他們做法就是這樣,不止是我的履歷,只要等待處理或尚未處理的文件,公司都是將文件掛在牆上。乍聽下,老闆意思像在說公司從以前就如此,別人沒意見,就只有我對此有意見在,他只差沒說「若無法接受,你可以離職」這種話。

由於我剛上班沒幾天,就發生個資外洩這種事,不止老闆知道,老闆還向我的直屬主管說,可以說我的事真的變成全公司都知道的事,然後他們還質問我是誰說你的個資怎麼樣,被質問就令我不爽了,好像他們做法是應該的、是沒問題的,卻還問我誰說的,根本搞錯重點,公司本該善盡保管個資之義務,當天與這位主管起了爭執。

【問題一】我看我過去做過很多工作,卻沒有一家公司是像這一家公司誇張,將個資公開給人看,不禁想問前輩,難道公司的做法真的沒問題嗎?

【問題二】公司這樣將個資掛在牆上給大家看有違法嗎?假如有違法,現在已發生,只差我不知道公司是有誰拿手機偷拍我個資,再者我沒證據指出全公司每個人都看過我個資,怎麼與主管爭都沒用,因此我想請教前輩,現在我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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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4

您好:
我是104法務長蘇宏文律師,看到您的問題,試回覆如下,提供參考:
一、首先,您提到您的履歷、體檢、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其上所記載的內容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稱的個人資料,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保護。
二、公司對於新進員工可以基於「人事管理」之特定目的,以及雙方間成立之僱傭關係而蒐集、處理及利用新進員工的個人資料,但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利用始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第20條第1項本文參照)。
三、公司對於新進員工,例如利用員工入口網站公布欄或傳統公布欄,揭露新進員工姓名、到職時間、所屬部門、分機號碼等資料,以為介紹或利於員工間公務連繫之目的,此應屬於上述「人事管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利用,並無問題。
四、依您所述,您於公司員工休息室看到自己的履歷及體檢資料,掛在辦公室某一張桌子旁的牆上,而且員工表格上可以看見黏貼之身分證影本,依您服務公司所稱,其對於待處理或尚未處理的文件,均有將之掛於牆上利於處理之習慣作業方式。惟個人資料究與一般文件資料不同(即便是文件資料,公司也需要注意其內是否含有營業秘密資訊在內,也不宜任人皆可輕易瀏覽,否則將喪失其秘密性),該等個人資料應是放置於密封的個人資料袋或檔案卷宗或檔案櫃內,以確保個資安全不外洩,方屬妥適。公司上述做法,不無逾越公司基於「人事管理」特定目的之合理利用範圍,而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虞。
五、因公司經您反應後並無改變原有做法之意(若您服務的公司設有專職人資人員,您也可尋求人資同事的幫忙,試著調整作業流程或個資文件擺放方式),如上述做法,仍無結果,再來只得尋求外部救濟途徑(能否成立仍需要依您所述的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一)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工主管機關提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檢舉,勞工主管機關即會介入行政調查;(二)如隱私權遭受侵害而蒙受精神上痛苦,您也可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對公司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或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對應負責之行為人(非法蒐集或利用之人)提起刑事告訴,尋求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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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錄取員工,進而請員工提供個人基本資料,以之為員工資料建檔及相關義務或福利措施的提供,當屬於個人資料的合法蒐集,並無疑義,惟仍應尊重當事人的權益及不得逾越(蒐集個資)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並有適當的安全保護措施,防止個人資料 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否則主管機關可依法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鍰,至於您提到,若您的同事用手機偷拍,違法蒐集您的個資,則違反個資法第19條的規定,依個資法第41條,最高得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以上是目前個資法相關的規定,提供您參考!

參考法條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5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第 19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第 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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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請公司人資先處理你的人事資料,或者收好。建議你委婉表達,其他同事會好奇,這樣會影響自己的工作品質而且也有個資法。若公司不想改善,那麼可以依自己上班的情況來作考慮,若出現情境攻擊的狀況,就讓自己逐步離開。至於法律面,有搜證困難的問題,不要花精神在搜證,因為想靠情境攻擊的公司,單靠自己就是白費力氣。但你已經先表達意見,更可以判斷公司是不是有意如此,造成你無關工作內容的壓力源。萬一離職時,請記得要提出刪除個資的要求。不要再跟直屬主管再有争執,而是請該負責的人員收好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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