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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請參考下列勞動部訴願決定書意旨。
勞動法訴字第1050015932號:
至訴願人訴稱係採責任制,由勞工自身掌握工作業務,即使未打卡仍未影響勞工權益云云。惟查,【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規定,雇主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之時間,應記至分鐘為止,此為法律所課予雇主之強制義務,揆其立法目的,係為使勞工之工作時間記錄明確化,以作為確實計算勞工工作時間及工資之依據,並以為勞資發生爭議時之佐證。又查,訴願人係從事飲料零售業,其勞工非屬本部核定公告【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另查,該等勞工縱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僅有其「工作時間」排除【勞動基準法第30條】及【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適用,並非訴願人所稱可免除覈實記載勞工每日出勤時間之義務。是訴願人之主張,顯係對法令有所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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