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1/8/29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無薪假期間自提離職,有資遣費嗎?

公司於110.6.01-110.09.30放無薪假,有簽協議書,內有一條(實施期間乙方得隨時終止勞動 契約,此時,甲方仍應比照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給付資遣費,但符合退休資格者,應給付退休金。),目前年資為一年2個月(109.6.01到職)要跟公司提出離職,離職日為(110.9.30)。想詢問以下幾個問題
A. 公司說要把下個月薪水正常給我,就不用給我資遣費了,這樣是對的嗎?
B. 離職證明要簽自願離職還是非自願離職呢?
C. 剩餘的年假可以選擇換錢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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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勞動部減少工時協商契約範本其中條文有提及「實施期間乙方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此時,甲方仍應比照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給付資遣費,但符合退休資格者,應給付退休金。」

A:公司下個月薪水正常給我,就不用給我資遣費了,這樣是對的嗎?
Q:原先應9/1~9/30仍依協議書內容減少工時(必影響薪資),但現公司以口頭或書面/公告通知您,得主觀認定已縮短協議期間(9/1起無實施減少工時),基本上就不適用原協議書的條文了。

B:離職證明要簽自願離職還是非自願離職呢?
Q:自行申請離職定為一般離職證明/服務證明,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卻無10天前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資遣事宜,則會被罰款。

C:剩餘的年假可以選擇換錢嗎?
Q:未休完的年假在離職時,公司務必折現合併薪資發放或約定離職後30天內給付。

綜合上述訊息,客觀來看協議書中的條文,公司給的不算是資遣費,而是依照契約內容給付相關費用,只是金額計算是參照勞基法或勞退條例來計算。
從問題中初步得知勞資雙方達成減少工時的協議,爾後勞方反悔想離職,這時公司並無「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或違反其他勞動法令」之情形,另外也沒有依勞基法11條資遣勞工,自然就無資遣費產生亦不屬於就保法中非自願性離職的事由。

您可以回想一下,在協議工時期間,公司有無依照協議內容支付薪資(除自行申請事病假),公司如有片面減少工資,您可以依勞基法14條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要求資遣費及索取非自願離職證明。

祝福一切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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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回答B:如是自提離職當然就是填自願離職。
其他的應該和人資商量就行

hi 您好, 有關您的問題, 以文字敘述來看, 回覆如下, 請參考!!
A. 公司說要把下個月薪水正常給我,就不用給我資遣費了,這樣是對的嗎?
ans. 不對, 契約有載明"實施期間乙方(應該是員工)得隨時終止勞動 契約,此時,甲方仍應比照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給付資遣費", 所以當員工終止契約時, 公司應支付資遣費。

B. 離職證明要簽自願離職還是非自願離職呢?
ans. 如果是我, 我會寫非自願離職並註明依勞基法第14條辦理, 請求資遣費。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失業給付須符合以下請領條件:
● 被保險人為非自願離職。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係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另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C. 剩餘的年假可以選擇換錢嗎?
ans. 剩餘特休, 依法公司須折算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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