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離職後還一直用line問我問題
我在5月時從上一間公司離職,當初離職前的最後兩個禮拜,主管有找到一個新人來接手我的工作,因為想說之後也不會見面了,加個line應該也沒關係,沒想到卻是惡夢的開始。
這位接手的前同事三不五時就會傳line問我問題,明明我離職前就花了三天的時間在跟他交接,也有把所有需要用到的文件設定好連結整理成一個檔案給他,所有內容我自認都寫得非常詳細,但他好像就是很沒有安全感,總是要用訊息再跟我確認一次
有一次我實在覺得太煩,就跟他說「你有問題可以去找老闆問阿!」但他就很可憐地跟我說:「老闆說如果有問題的話直接問你會比較快!」,想說他也是被前老闆荼毒的可憐人,於是又心軟幫助他。
上禮拜我因為現在公司有大型會議,一整天都沒有回他的訊息,結果他打我的line又打我的手機要問我問題,後來才發現他只是要問我一個交接時就跟他講過的事情,而且明明交接文件上都有寫,當下內心真的覺得有完沒完!
請問大家離職之後還會回答前公司工作相關的問題嗎?還是會直接封鎖人間蒸發、不留任何人情呢?謝謝!
你好
這種前公司一直打擾的狀況確實挺困擾的
建議你可以將如何交接及檔案存放位置
用私人信箱發封信給前公司主管並副本給那位同仁
然後就刪除Line好友
萬一有任何沒有溝通的狀況
透過mail還是可以找到你的
避免落下擺爛的無辜指控
讓他靠自己的能力努力學習成長
才是對最好的幫助
提供建議參考
祝 工作順心
雖然你已詳細地交接並提供文件,但有些人可能需要時間來適應新的工作環境。你可以保持一定的溝通,但同時也要設立清晰的界線,確保你的個人時間和現在的職責不受影響。如果對方過度依賴你,你可以委婉地指導他們尋求其他資源,這有助於平衡你的新生活和前公司的需求。最終,決定如何處理這種情況取決於你。
1 您在5月離職後,原本以為加LINE給新接手的同事只是維持聯繫,卻意外地成了煩惱,對方頻繁詢問問題。
2 首先,您之前已經盡了一定的責任,為接手的同事提供了詳細的交接文件和信息,並認為他在工作上過於依賴您。
3 離職後是否回答前公司相關問題,是您的個人決定。通常離職後仍願意回答問題,是一種維護良好關係和互助的態度。但也要考慮到自己的時間和精力。
4 若新接手的同事過度依賴您,您可以適當地設定界線,讓他知道您現在的工作和生活已經有所不同,無法隨時回答問題。
5 若您覺得被過度滋擾,可以適當地回應,提醒對方關於過往交接的細節,或者引導他自行解決問題,以幫助他建立獨立處理工作的能力。
6 若問題持續,您可以選擇封鎖或暫時停止回應,但要考慮到可能影響關係。或者在回答前,提醒對方在交接文件中尋找答案。
7 最終,取決於您的舒適程度和個人價值觀。保持合理的界線,既維護了自己的利益,又保持了良好的人際關係。
8 祝您一切順利!不論您選擇何種做法,希望您能夠在工作和人際關係上取得平衡,並找到最適合自己的方式。
您好:
可見您有多重要!至少在離職時的職務來說,您做得很好、有口碑的。
當然離職後的協助必須是能力範圍內,更何況不在其位不謀其政,時空環境因素的瞬息萬變,並不見得是我們的原始認知得以判斷,特別是中間又轉一手,資訊的不對稱的情形將更嚴重。建議您「淡出」!新人難免需要浮木支撐,但是他(她)有主管,主管才是應該要協助他(她)的;未必需要封鎖,但是可以婉轉告知,不方便提供個人見解的,要知道建議正確沒事,要是,出問題那我們又如何自處?是吧!放手給他(她)成長是不錯的選項!
以上供參。祝您順心!
您好
由您所描述內容,可以知道您是位認真負責的人才。
提供Line讓交接者很快得到答案是好事,但若您已離職小段時間,又常收到訊息,影響您目前工作或生活,建議就可將他(她)退出,避免持續影響你,畢竟離職交接已完成。以上小小建議,希望對您有幫助。
有一句話講很對不是一路人,不走一條路,經然跟貴公司緣分已盡,就不要留下任何遺憾果斷封鎖,工作本來就是勞動與金錢交換,說白點你都離開了,你也沒跟前老闆勞動義務,卻在幫忙處理,你想過這行為意義又何在?
首先 這個問題屬於你前一家公司的問題,這個問題我也碰過,哪怕我離職了一年還在給我打電話、發訊息,都是理解尊重、好聚好散
題主需要了解到不是每個人都能平穩過度,我自己接手別人的工作交接後,一次都沒去找離職員工,這就是能力體現,但正常情況是,很少有人能真的做到的,只能碰到才會找
其次 對於你開會,手機可以直接關靜音,這個其實只是覺得煩而已
最後 可以跟前公司的新人說一下,讓他先找手冊,否則永遠都會來找你的
祝你順利
這些問題 其實都遇得上
首先 既然離職了 也交接清楚 如果您有告知前公司一段時間可以詢問 那麼''那段時間就當"做功德吧" 如果沒有 已經離職 那麼就沒你的事 找你就是非必要的 除非"有給職" 那就給他問 如果沒有 真的不需要再顧及昔日的情面 還有 告知前公司HR 個資法重要性 任何人洩漏個資 視同違法 可以提告
上述 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