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保全這樣的工作是否違反勞基法?

我已擔任保全人員10年的時間,其實我不覺得這份工作需要多少的苦力勞力,但工作時間確實很長,若又遇到同事生病或離職找不到人無法輪班時,往往我們就要連上好幾天的班。
政府提倡一例一休,但其實還是很多小公司、企業,再走漏洞邊緣,近期,就有身邊的朋友同為保全,加班時數多到誇張,想請問像我們這樣的工作性質,是否也違反勞基法?另外,請問要如何透過我的力量杜絕這樣工作環境,以免有下一位勞工失去性命?

請前輩們幫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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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人員屬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監視性工作者,依法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同法相關規定之限制。
一般大樓保全人員工作時間限制為「1、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2、遇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4小時,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12小時。3、每月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88小時。
公司若未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將雙方有關工作時間約定之勞動契約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則保全人員工作時間仍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有關「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之規定。
像這類狀況可以向當地主管機關勞工局檢舉/或聲請加班費用 (痾 實務上是會用親朋好友檢舉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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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管社區和公司行號給予保全公司,基本上都有符合勞基法規定給薪給假,但保全公司給予保全就沒有照規定了,除了某些大保全公司外(一些豪宅保全),都是喊價的,依照年齡與有無保全經驗來訂定薪資,工作方面雖然十二小時,但基本不用任何技能技術,長相OK,品性ok就好(需良民證),無前科或不良嗜好(酗酒,檳榔)。通常都可以擔任保全職業,然而保全工作不外乎人員車輛管制,巡邏廠區社區,異常情況處理,收發包裹信件(這類是行政工作,由秘書處理,有的話)若沒才由保全負責,最後可能有幫忙垃圾處理(社區)。保全是個看個人品格與人際手腕的工作唷,畢竟社區雜事多住戶多,孤僻或不善言語者只能往公司工廠方面了,雖說十二小時工時,但體力不累也有遮風擋雨的地方也能吹冷氣(公司工廠可以,社區要看規定)。唯一缺點就是沒(正常)的休息時間(趴著或躺平睡覺)。。保全是很好存錢的工作(沒時間玩與花錢)單身適合吶。。有空在說說細部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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