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3/29 3:44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入職後從來沒有給過特休

於2018年大約8月入職
公司從來沒有給我特休
老闆在2024/2/19主動提出
因為覺得我在公司任職很久
決定給我一年10天的特休
但是 本人在隔天2024/2/20像公司提出離職
(因爲個人因素無法加勞保,公司有讓我簽切結書)
這樣我能跟公司要求特休換成現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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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4

您好
特休是法規規定 ,不是恩幾制 ,10天是怎麼來的 ,是施捨 ,還是龍心大悅...,依你給的資料(36-40歲) ,你也有工作經驗了 ,不應該還不清楚這些規定 ,如果你到現在還搞不清楚 ,那你之前是怎麼過來的呢? ,如果你自己都搞不清楚10天是怎麼來的 ,那你要如何有底氣得要求老闆給你折現呢?(特休天數規定如下.那你到底應該要有幾天呢?)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再來是勞健保 ,不管如何 ,到職的第一天就是要投保 ,顯然公司已嚴重違法 ,這都會有相關罰則的 ,要提醒你的是 ,你自己相關的勞健保/勞退權益 ,你自己要清楚 ,沒事的時候都沒事 ,萬一有事的時候 ,就沒有相關保障了(例如:職災工傷不能申請補助或理賠 ,例如;勞退年資的影響...).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也希望你能不吝給予肯定 ,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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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特休依勞基法,未使用離職時是可以折現,建議可以跟老闆商量一下,看在公司工作這麼多年,折現10天應該不過份吧(畢竟從2018到現在也五年了,如果依法規,其他可以追遡之前的所有特休)
2.沒有加勞健保,這又是另一件事,如果公司超過五人,是一定要成立投保單位,五人以下,要幫員工加保職災。因是你個人因素,但公司還是有設保的責任。

以上提供給你參考

從您的敘述,看起來公司是沒有「特休」的規定~
您到職時的勞基法第38條規定如下:
條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說實在的,您到職已超過五年,依法規您有14天的特休~
老闆才給您10天...這沒什麼好感恩戴德的...
直接向勞工局檢舉比較實際~~

另外,若您過去未休的特休,都沒有折現給您的話,
您是可以主張將過去未休的特休,結算成工資喔~

以上供您參考~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公司單位持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就該依年資給予勞工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這案例應該給,3 年以上 5 年未滿者,每年 14 日。

建議跟公司談這幾年該給的年休假是多少,看是提早不工作或是換成現金,如果沒得商量,則建議去當地勞工局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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