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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2018/5/28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職缺刊登涉及「就業歧視」?

請問職缺刊登時,已經於徵才條件中說明工作性質的特性,後續是否可以在面試時,要求求職者符合一定的年齡、身高或性別條件,這樣一來是否即無違反就業服務法中所謂「就業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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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若基於營業上或該職務條件的特殊需求,進而對相關職務限制特別的條件,則雇主的行為,自非屬就業歧視的違法行為,例女性spa徵女性按摩師或雇主因定額進用,僱用的身心障礙者員額不足,故限制或優先聘用身心障礙者,自無問題。惟雇主若僅因主觀之意識判斷,未佐以客觀之條件評量求職者得否得勝任該工作,即逕以「年齡」或「性別」等就業條件做為判斷是否勝任之依據(如高齡或女性體力應該較差等印象),限制求職者之面試機會,仍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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