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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確診員工屬個人因素得病,得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療養,公司得依情形支半薪、全薪或不支薪,但週遭同仁則因與其接觸而致須隔離在家,並非雇主所願也無法控制,故不可歸責於雇主,雇主得不給薪,但員工可向政府申請防疫補償(每日1000元),若雇主仍願發放工資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請防疫隔離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政府藉此租稅誘因鼓勵雇主繼續給付居家隔離同仁工資,同仁若已領得雇主給付的工資,就不得再重複申領防疫補償。另,建議雇主亦可評估員工之工作性質是否可改採「在家工作」模式,員工仍可提供勞務予雇主,但雇主應提供員工相關電腦設備/連線資源等,以讓其可在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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