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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規定,係採例示「臀部、胸部」為當然之身體隱私部位,並以「其他身體隱私處」為概括規定,是可認其他身體隱私部分,必須與「臀部、胸部」同樣具有性之遐想、慾念,具有與性別相關之特質,且為衣著覆蓋遮隱,依社會一般通念,非有親密關係不任意得為他人所見之部位,始足當之。 而「臉頰」並非隱蔽不可見之身體部位,亦難認具有隱私之性質,亦難認具有隱私之性質,核與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其他身體隱私處」之構成要件並不相符,故無法依該法論處,而應以【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向所轄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而處以行政罰鍰,故「摸臉」當然算是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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