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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另同法第3條復規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一、查詢或請求閱覽。二、請求製給複製本。三、請求補充或更正。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五、請求刪除。』,故求職者依法得請求求才公司返還或刪除其個人履歷資料,求才公司不得藉故刁難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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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另同法第3條復規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一、查詢或請求閱覽。二、請求製給複製本。三、請求補充或更正。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五、請求刪除。』,故求職者依法得請求求才公司返還或刪除其個人履歷資料,求才公司不得藉故刁難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