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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申請育嬰留停條件

1.我生產完直接上班,小孩6個月,是否可以在此時提出育嬰留停2年?
2.留停期間期間,將又再度懷孕,是否可以向公司申請產假?
3.兩年的育嬰留停將屆滿,此時是否可以再以第二胎寶寶再申請2年的育嬰留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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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

1.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停,但期限為2年。
2.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產假的用意是「停止勞工工作」,故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生產,公司無須再另外給予產假。另請留意的是,【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受僱者於依本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分娩或流產,於復職後仍在本法第15條第1項所定之產假期間時,雇主仍應依本法規定給予產假。但得扣除自分娩或流產之日起至復職前之日數。
3.可以,於第二胎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期限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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