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18/8/25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特休遞延的規範?

勞基法修法第38條第4項後段「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給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其中勞雇雙方協商方式,可以勞資會議同意後一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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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的立法精神來看,未休完的特休假天數,不管是否勞資協商同意,在管理機制上,應該要讓個別勞工可以選擇遞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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